更新时间:2021-04-03 01:39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在名单中。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CHINESE DANCE ART RESEARCH ASSOCIATION)于 2010年4月在香港成立。是服务全球华人艺术工作者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为广大国内外文艺爱好者搭建对外友好交流的桥梁。该会主要在港台、东南亚、欧洲、澳洲等国家举办高水准国际文艺交流活动。为中国及亚洲地区的舞蹈爱好者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展示的平台。该会一直致力于舞蹈艺术教育及文化交流事业,希望广大舞蹈界同仁能够齐心协力,携手共进,共同把舞蹈艺术研究会打造成广大舞蹈爱好者开拓眼界、切磋技艺、学习交流的大舞台。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於2010年4月在香港成立。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是服务全球华人艺术工作者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为广大国内外文艺爱好者搭建对外友好交流的桥梁。我会一贯以来坚持“和谐,发展”的宗旨,为广大文艺爱好者搭建国际化友好沟通的桥梁。我会一直致力於文艺事业的交流与发展,希望广大文艺界同仁能够齐心协力,共同把舞蹈艺术研究会打造成大家开拓视野、切磋技艺、学习交流的大舞台。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的宗旨是:促进和活跃舞蹈艺术创作,进行理论学术研究及作品评论,举行专业舞蹈比赛,发掘培养舞蹈人才,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组织中外舞蹈文化交流,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艺术事业。
1、组织联络部:组织联络艺术家和艺术教育工作者、艺术团体,推出新人新作并组织各类国际舞蹈活动。
2、会员工作部:发展会员,维护会员权益,为广大会员服务。
3、对外联络部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联系与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艺术团体、艺术家开展互访、演出、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联合国机构、世界各国艺术组织等有关的各类合作活动。
4、驻会秘书处:负责全国各省(区)市的秘书处、办事处的设立、联络召集工作。
5、办公室:负责联合会的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
6、人事处:负责联合会干部的调配及人事、工资管理。
在国家文化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各大文艺组织机构丰富的国际文化资源背景,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发起了“荷花风采”系列国际青少年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该活动是一项集权威性、公益性、创新性、持续性于一体的大型艺术教育普及与成果展示活动,是目前国内最具权威性的艺术赛事品牌之一,在文化、教育界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媒体誉为亚洲最具影响力的青少年艺术活动赛事品牌。
2014年2月,由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主办的“第六届荷花风采国际青少年艺术节”在香港隆重举行。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太平绅士谭耀宗,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事处社会工作部部长张铁夫,宣传文体处处长袁俊华,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国星火基金会主席、太平绅士罗叔清,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工联会主席郑耀棠,前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国际舞蹈学会荣誉主席谭兆璋等香港政商界、文艺界人士近四十位嘉宾出席开幕仪式。
大赛聘请来自国内外顶级音乐舞蹈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其中有我国著名指挥家、作曲家,国家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合唱艺术研究会会长陈家海教授;中国当代著名编导家,中国舞蹈家协会副主席、 中国东方歌舞团艺术总监、副团长陈维亚教授;历届“桃李杯”、“荷花奖”评审,“文华大奖”获得者汪冽先生;来自乌克兰的国标舞冠军导师ROMAN and IRINA,他们曾经在无数的国际赛事中拿奖,从师于国际久负盛名的多位舞蹈家包括sergey ryupin,leonid pletnev等。还有来自英国皇家芭蕾舞学院的高级导师、艺术硕士lucinde lane,她为世界顶级舞蹈学院输送大量优秀人才。浙江卫视《中国好舞蹈》超人气选手、明星舞蹈演员威力斯亲临现场为选手加油打气。中央电视台摄制组全程录播,艺术节盛况由央视三套、四套、十四套、澳亚卫视、凤凰卫视、韩国KBS电视台、泰国中文电视台、亚洲新闻等主流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2014年8月,由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联合TWDA台湾舞蹈家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峡连心,艺术同行”两岸青少年艺术节在台北隆重举行。台北市市长、市议员、各大文艺协会会长出席并致辞。此次活动共吸引了来自中国大陆十二个省市地区的六十个节目以及台湾当地的特色舞团共同交流展演,整个会场洋溢着浓浓的两岸情意。
2014年11月,由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主办的“根系一脉,宝岛台湾两岸文化艺术周”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剧目展演在台北隆重举行。大赛邀请到重庆酉阳桃花源文体协会一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阿公的酒碗》以及云南玉溪花灯剧院的非遗文化剧目《卓梅与阿罗》等进行展演,吸引了台湾当地一千多名民众观看。
2015年1月,由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联合韩国仁川市政府、教育厅主办的“荷花风采”中韩国际青少年艺术节在仁川拉开帷幕。此次活动邀请到韩国KBS电视台、MBC电视台前来报道盛况,韩国国会议员、行政长官等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出席隆重的开幕仪式。韩国著名偶像团体加盟助阵,并有中韩特色舞蹈节目交流展演,赛后举行了盛大的颁奖典礼。
2015年5月,由俄罗斯圣彼得堡华人华侨协会联合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主办的“俄罗斯·中国艺术节”暨纪念世界人民反法西斯胜利七十周年活动在圣彼得堡百年老校圣彼得堡国立交通大学举行。此次活动在圣彼得堡市政府、市文化宫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举行。与会人员对组委会严谨的工作流程,严格的工作态度和经验,良好的运营机制,完美的演出成果予以充分认可与赞扬。
2015年8月,由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联合主办的“荷花风采”新加坡国际青少年艺术节在美丽的狮城新加坡隆重举行。此次活动共在全国筛选出十五支优秀的团队参与。赛后与会人员与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师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访问。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近年来在国际舞台上不断开拓,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奥地利、希腊、俄罗斯、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越南等国家展开文化交流及项目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DANCE ART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由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艺术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的宗旨是:传播中华文化艺术,促进艺术教育创新发展。
第四条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总部设立于香港,在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设立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交流、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
(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2、地方、海外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主席;
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
(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