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3 09:26
中国艺术医学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Arts-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CAMA)成立于1994年,是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
1994年,在文化部和卫生部的共同支持下,中国艺术医学协会正式成立,协会挂靠在北京友谊医院。
1994年至1998年,以杨和钧教授为会长的第一届理事会,在各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协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8年3月,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协会的挂靠单位调整到文化部系统下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开发中心,同时协会机构进行了调整,朱清渊教授任代会长。
1999年底,协会挂靠单位调整到北京舞蹈学院,并组建了新一届的领导班子,朱清渊教授任会长。
2004年12月,协会的领导机构进行换届,刘青弋教授任会长。
2009年12月,协会进行新一轮的领导换届,由北京舞蹈舞蹈学院副院长邓佑玲教授担任会长。
团结全国各行各业有志于艺术医学发展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围绕艺术表演人才的科学选拔、科学训练和职业病防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努力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并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医学事业而努力奋斗!
该协会下设四个专业组:艺术嗓音、艺术形体、皮肤化妆和艺术心理。主要业务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全国性的艺术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或委托举办地方性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同时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
(二)面向艺术表演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医学科普宣传活动,提供咨询、医疗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班,壮大和提高艺术医学队伍。
(四)参加国际艺术医学学会及相关学术组织的学术活动,并视情况在国内召开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五)出版《中国艺术医学》学术刊物,作为学术交流的园地。
名誉会长:
原北京舞蹈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国宾教授
原文化部艺术司司长,于平教授
北京友谊医院,杨和钧教授
北京舞蹈学院,朱清渊研究员
四川舞蹈学校,何天祥研究员
会长:
北京舞蹈学院副院长,邓佑玲教授
副会长:
北京舞蹈学院科研处处长,温柔研究员(常务副会长)
中央音乐学院嗓音治疗研究中心主任,韩丽艳教授
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心理治疗研究中心,高天教授
北京友谊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张道行主任医师
北京舞蹈学院舞蹈学系,杨鸥教授
北京友谊医院骨科主任,王炳强主任医师
秘书长:
北京舞蹈学院,温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艺术医学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Arts-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CA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以文化系统内的艺术医学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为主,同时吸收与艺术医学相关的其它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自愿结成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行各业有志于艺术医学发展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围绕艺术表演人才的科学选拔、科学训练和职业病防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努力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并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医学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全国性的艺术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或委托举办地方性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同时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
(二)面向艺术表演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医学科普宣传活动,提供咨询、医疗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班,壮大和提高艺术医学队伍。
(四)参加国际艺术医学学会及相关学术组织的学术活动,并视情况在国内召开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五)出版《中国艺术医学》学术刊物,作为学术交流的园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艺术医学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比如发表文章在杂志上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教科司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科技司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科技司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常务副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司和文化部教科司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文化部教科司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