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6 15:45

中国艺术摄影学会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民政部注册的国家一类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

建设宗旨

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摄影理论研究,促进我国群众摄影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范围

专业展览、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

领导机构

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第三届领导机构:

终身名誉主席: 杨元惺

名誉主席: 朱宪民、陈长芬、任国恩、刘雷

主席:李树峰

副主席兼秘书长: 王建琪

副主席: 范小强、张小苏、王文扬、朱洪宇、钟维兴

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第二届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 高占祥、吕厚民

主席:杨元惺

执行主席: 朱宪民

副主席:任国恩、王建琪、陈长芬、范小强(兼秘书长)、刘雷

学会下设机构:

行政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小苏

大型活动工作委员会主任:索亚伦

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宿志刚

理论工作委员会主任:鲍昆

综合业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聂瑞声

重大活动

连续主办九届平遥国际摄影节

连续主办四届中国都匀国际摄影博览会

连续主办三届济南摄影国际双年展

主办武夷山国际摄影节

主办上百起国内外摄影活动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艺术摄影学会,英文名称是:CHINA 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艺术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坚持以人为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文化自信,用文艺振奋民族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创作导向,坚守艺术理想,用精湛的摄影艺术推动文化创新发展;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学术化的发展方向,讲好中国故事,增强中国摄影文化的世界影响力。坚持艺术化、市场化的业务发展方向,推动影像艺术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心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联系广大摄影家,积极开展艺术摄影创作;

  (二)举办各种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深入开展艺术摄影理论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摄影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而努力;

  (三)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摄影展览和交流;

  (四)组织、指导各地摄影创作、采风活动;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艺术摄影人才培养教育工作;

  (六)组织并参加国内外各摄影团体的摄影艺术交流及创作活动;

  (七)开展艺术摄影作品交易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热爱摄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1.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在全国性摄影报刊、杂志、出版物发表理论文章1篇以上者;

  2.有1幅以上作品在全国性、国际性影展及影赛中入选者;

  3.对发展本会组织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4.文化馆(站)或旅游景区的摄影专业工作者;

  5.由本学会理事及以上领导或者各地方艺术摄影学会以及文化旅游群文系统的机构推荐者。

单位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企业,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入会:

  1.各地方艺术摄影学会;

  2.对发展本会组织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3.热衷于文化、摄影公益项目的企业、机构、单位;

  4.各地方具备资质、良好口碑,经营5年以上的专业性摄影文化团体和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艺术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提交4幅个人代表作品;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在学会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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