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1 10:11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Society)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证字第4514号批准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全国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2024年1月7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健康促进分会成立大会暨第十六届国家老干部“迎新春·话健康”论坛在京召开。4月,中国药文化研究会麝养殖及麝香科普分会成立。
本会成立的宗旨和意义在于:深入挖掘、系统整理、认真研究、大力弘扬中国药文化,在政府管理部门与社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医药企事业单位的参谋和助手,为发展我国医药事业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有效用药作贡献。
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主要工作是:围绕医药教育、科研、开发、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挖掘中国医药的“理(理论、学说),艺(工艺、技术),史(史志、传记),德(道德、风范),法(法规、制度)”的文化内涵,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论坛讲座,介绍推广经验;开展医药政策法规、发展趋势、科研动态、市场信息、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并为医药单位在新药报批、质量认证、广告宣传、市场策划、产品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组织专业培训及出国考察;编印专业书刊,摄制影视作品;在全社会宣传普及科学安全用药知识;以多种形式展示现代医药文化成果,扩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以严瑾、务实的学术研究作风而著称,设有: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三大分支机构。2009年6月,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基层工作委员会首次在中国美容行业设立“健康美容调理研究应用基地”,揭开了美容业基地建设的新篇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 编写为:CPC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队、农垦等部门及所属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大力弘扬医药文化,促进医药事业发展,在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与社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所属管理部门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址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乙97号尚座大厦5 B。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⑴ 围绕“理(理论、学说),艺(工艺、技术),史(史志、传记),德(道德、风范),法(法规、制度)”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
⑵ 对医药在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状态即药文化现象进行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
⑶ 为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理论、工艺技术、发展趋势、市场信息、科研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⑷ 组织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书籍、刊物,推荐有价值的著作出版和影视作品的制作。
⑸ 组织国内外医药科技成果及产品的论证、推荐、展示和交流活动,并为医药企事业单位在新药报批、质量认证、员工培训、广告宣传等项工作上提供指导和帮助。
⑹ 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种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热爱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事业,并愿为推动中国药文化研究的深入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 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 决定终止事项;
⑸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⑶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⑷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⑹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⑻ 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⑼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⑽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⑷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⑸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⑵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指定人员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下属机构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⑷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⑸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⑴ 会费;
⑵ 捐赠;
⑶ 政府资助;
⑷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⑸ 利息;
⑹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