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1-12 11:41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该协会是在北京注册登记的由全国从事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咨询、教育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限制、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1995年3月,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在北京注册登记成立。二十多年来,成功地举办了几十次全国性的造纸化学品开发应用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和展览会。

主要职能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在推动中国造纸化学品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促进造纸化学品与造纸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接待了众多国际造纸化学品厂商的来访并建立了广泛密切的联系;协会还为政府管理部门编制行业发展与科技发展规划;为WTO自贸区的部门减让、造纸化学品产品出口退税、国外反补贴案调查和国家反垄断法的贯彻实施等等国家重大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保障会员单位的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作了大量的服务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Paper Chemic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咨询、教育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限制、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团结广大会员,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造纸化学品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的交流,沟通信息、出版刊物和有关资料,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组织会员对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及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立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组织举办会员单位需要的各种培训、技术交流、研讨、讲座、国际展览等活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

(四)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五)组织协调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各个环节之间的工作,积极促进“一条龙”协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组织开展造纸化学品引进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接或参与标准化、许可证、产品评优、成果鉴定企业升级等工作;

(八)发展与国内外同业和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造纸化学品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造纸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应用、教育、流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交入会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三)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每年两次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审议确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在三个月内主动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退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的并同时撤消理事或常务理事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及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5日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会刊《造纸化学品》杂志,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面报道造纸用化学品的全国性科技期刊。该刊集学术研究、经营管理、技术信息、市场管理为一体,融科学性、实用性、新颖性为一体。

主要报道造纸用精细化学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及国内外发展动向等。设有专题综述、科学试验、应用技术、经验交流、国外动态、新产品、新技术 、市场与信息、产品介绍、造纸化学品文摘、成果转让、造纸与化学品商情等栏目。该刊以造纸界、化工界、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从事科研生产的广大技术工人、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广大师生为服务对象。

主办单位: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

全国造纸化学品信息站

化学工业(全国)造纸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杭州市化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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