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郭沫若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5-06 17:08

中国郭沫若研究会是联络和团结全国保地郭沫若研究工作者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发展历史

中国郭沫若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5月,是新时期中国文学研究界最富影响的几大学会之一。

在20世纪的中国,郭沫若先生是中国现代百年文化的奠基者、开拓者、领导者。

著名文学大家和史学大家如成仿吾、林林、李一氓、戈宝权、林甘泉等都曾担任过学会领导,四川大学是国内最早开展郭沫若研究的单位,现代文学学者王锦厚先生曾经担任该会常务理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郭沫若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GUO MORUO RESEARCM SCCITY,缩写CGMRS。

第二条 本会是联络和团结全国保地郭沫若研究工作者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学术交流,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促进郭沫若研究工作的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前海西街18号 郭沫若纪念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会郭沫若研究规划,了解和交流会员从事郭沫若研究的情况,组织和推动会员间的分工协作,积极开展郭沫若研究;

(二)组织和推动郭沫若研究的学术活动,交流会员的研究成果和资料;

(三)编辑、出版《郭沫若研究》等刊物,协同有关单位,搜集、整理和出版郭沫若研究资料;

(四)组织和推动有关宣传郭沫若及其著作的普及工作;

(五)积极开展同各国从事郭沫若研究的团体或个人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郭沫若研究,拥护本会,在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有研究成果或工作有成效、在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需提交申请书,由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填写会员登记表,即为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优先获得或购买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研究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资料;

(五)积极为本会刊物撰稿;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时由本人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之外的人担任,上述职权可由会长委托该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指导下完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术成果

1983年5月在北京召开郭沫若研究学术座谈会。

1984年3月在北京召开郭沫若爱国主义思想学术讨论会。

1985年4月在西安召开郭沫若历史剧学术讨论会。

1985年10月在重庆召开“郭沫若在重庆”学术讨论会。

1986年9月在湖南益阳召开“郭沫若文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学术讨论会。

1986年10月在武昌召开“郭沫若史学研究”学术讨论会。

1988年5月在北京召开“郭沫若在日本”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郭沫若研究学会第二届年会。

1989年5月在青岛召开“我的郭沫若观”学术讨论会。

1991年7月在北京召开创造社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

1992年11月在北京召开“郭沫若与中国现代文化的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

1993年10月在曲阜召开“郭沫若与儒家文化”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郭沫若研究学会第三届年会。

1994年6月在桂林召开“郭沫若与旅游文化”学术讨论会。

1995年5月在厦门召开“郭沫若的女性观及其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学术讨论会。

1997年10月在成都召开“郭沫若与世界文化”学术讨论会。

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郭沫若与文化反思”学术座谈会。

2000年8月在长白山召开“郭沫若与20世纪中国思想文化”学术研讨会。

2002年11月在北京召开“郭沫若与百年中国学术文化国际论坛”暨中国郭沫若研究会第四届年会。

2004年3月在北京召开“纪念《甲申三百年祭》发表60周年”学术座谈会。

2005年8月在青岛召开“郭沫若与中国知识分子在民族解放战争中的文化选择”国际学术讨论会。

2007年8月在乐山召开“当代视野下的郭沫若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8年11月在北京召开“新时期郭沫若研究回顾”研讨会暨中国郭沫若研究会第五届年会。

研究会编辑出版有不定期学术专刊《郭沫若研究》,已出版专辑、第1辑至第12辑。

研究会历年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学术资料集:《炼狱式的爱国主义者战斗的一生》、《郭沫若与儒家文化》、《郭沫若与东西方文化》、《创造社丛书》(7卷)、《郭沫若与20世纪中国文化》、《文化与抗战——郭沫若与中国知识分子在民族解放战争中的文化选择》、《当代视野下的郭沫若研究》;将研究会历次学术会议论文集(包含《郭沫若研究》)所收入的论文录“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CPCD),并制成光盘版。

研究会与四川、山东两地郭沫若学会保持着密切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研究会与日本郭沫若研究会建立了经常性的学术交往关系,交换学术资料,进行学者互访。2006年11月,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蔡震应日本郭沫若研究会之邀赴日本东京、福冈做郭沫若研究的学术讲演及学术访问。

2008年9月,郭平英、蔡震与研究会邀请组织14位中国学者共同参加了在日本九州大学由日本郭沫若研究会主办的“纪念郭沫若留学日本九州大学90周年,郭沫若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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