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7 21:49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六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金融协会在名单中。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 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积极发挥服务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百姓、服务会员的作用,在会 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搭建起信息咨询之桥、智库智囊之桥、合作模式之桥。引导会员遵照国家对 外开放、加快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的投资合作提供智囊服务, 加强风险防犯,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之间的沟通合作牵线搭桥,协助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 络;积极倡导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创新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合作模式的进程中发挥积 极作用。
一、调查研究金融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行业 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发展有 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经济与技术信息;跟踪了解国外同行的发展情况、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 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金融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会员单位、金融企事业单位赴国外考察和学习,为国内金融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创造条件。
四、推广金融行业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展优秀品牌培育工作。
五、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六、编辑内部资料和协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书籍。
中国金融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基金公司。《金融法》 规定.金融公司应当加入金融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金融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金融研究及业务工作 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
一、会员资格
金融协会是实行会员制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 易所、银行、保险、基金兼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承认会员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的条件下,均可 以申请加入金融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而协会的个人会员则是指根据需要所吸收的金融市场管理部门 的有关官员以及从事金融研究和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二、团体会员权利
金融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决议事项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6、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7、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履行其退会手续);
9、获得提供会员资金和项目的咨询服务.
10、协会章程议定的其他权利。
三、团体会员义务
金融协会的团体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2、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3、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信息及统计资料;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5、服从协会的统一协调;
6、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四、个人会员
金融协会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上则因其性质不同而有所 区别。个人会员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获取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等;其义务主要是为协会提 供咨询,参加协会有关项目的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