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9 15:13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现隶属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沟通与政府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坚持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在铁合金行业内开展协调、指导、监督、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铁合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五)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本协会采取会员制,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国内持续、稳定从事专业性铁合金生产或主要从事铁合金生产,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条件与水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
国内主要持续从事铁合金原料与产品经营、进出口的经营企业;
持续从事铁合金专业,而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的教学、科研、设计单位;
主要从事铁合金设备开发制造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信息咨询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铁合金工业协会(其章程必须符合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与本协会的章程相一致);
原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长期从事铁合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组织调查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章程(第七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FERROALLOY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FIA
第二条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铁合金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铁合金专业教学、科研、设计、设备开发制造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铁合金工业协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采用行规、行约形式,对行业实行协调、服务、监督、自律,并协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五)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采取会员制,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国内持续、稳定从事专业性铁合金生产或主要从事铁合金生产,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条件与水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
国内主要持续从事铁合金原料与产品经营、进出口的经营企业;
持续从事铁合金专业,而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的教学、科研、设计单位;
主要从事铁合金设备开发制造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信息咨询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铁合金工业协会(其章程必须符合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与本协会的章程相一致);
原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长期从事铁合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组织调查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积极参加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聘任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安排落实会长交办的工作,对协会紧急工作任务有权立即组织落实,然后再汇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含协会房租、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交通补贴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均从会员单位选聘,协会经费来源较少,因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仍由原所在单位负担,按现行做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