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7 20:01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于2000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成立,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
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
2006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
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12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七次会员大会。
2009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第八次会员大会。
2011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2年6月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一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3年8月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座谈会及签约仪式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召开;9月1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
2022年5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讯方式召开。
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该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该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一项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共有21个部门,设立30个专业(工作)委员会,1个代表机构。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766家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台资银行、地方银行业协会(公会)、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其他类会员等。
该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拥护该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该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该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该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该协会。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该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该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2023年11月8日,受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组委会邀请,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共同承办的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中国银行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论坛——普惠金融十年发展回顾及展望”在北京召开。论坛高度聚焦当前中国共产党中央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要求,准确把握普惠金融对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作用,展望未来高质量发展之路。
2023年11月24日,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香港银行学会、金融时报社和大连市人民政府主办,大连市金融发展局、澳门金融学会和《中国银行业》杂志协办,大连市银行业协会和大连银行支持的2023年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财富管理论坛在大连市举办。
2023年1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深圳举办“数智双驱 共创未来——2023年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数智化创新应用大赛”决赛。13家银行的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晋级决赛,决赛项目总计25项。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工作委员会常委单位选派12名客服中心与远程银行负责人担任决赛专家评委,成员单位选派16名专家担任决赛大众评委。
《中国银行业》杂志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中国银行业》杂志社出版发行,是中国银行业全行业公开出版刊物,也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刊物。杂志设有行业热搜、高端视角、特别策划、宏观·政策、银行管理、业务条线、文化社区等版块及栏目。杂志的目标读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及专业人员;相关监管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相关研究机构人员及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学生;关注金融及银行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2014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2021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三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连续第三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活动中获评5A最高等级;获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金融单位定点扶贫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1月13至14日、11月20至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第四期线上培训班举办。来自银行、证券、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三方财富管理等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财富管理行业一线理财师700余人参加了该次培训,通过考试并获得“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院长助理唐绍云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徽为红色的铜钱图案,下方为协会的中英文名称。
该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