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4-15 22:36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6月6日,致力于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全面负责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各项有关工作。

简介

中国银行业协会简介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

截至2014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373家会员单位和4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共有17个部门,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信息部、自律部、维权部、业务协调一部、业务协调二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联络部、国际关系部、计划财务部、热线服务部、研究部、系统服务部、中小银行服务部、业务服务部、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此外,设立了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开办了《中国银行业》杂志。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22个专业委员会、3个联席会,包括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利率工作委员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客户服务委员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以及中间业务联席会、私人银行业务联席会、声誉风险管理联席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4年,荣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唯一获此荣誉的全国性行业协会;2010年,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2009年,在国家民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活动中,中国银行业协会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获得5A最高等级。

资格认证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资格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资格认证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设主任一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十名,分别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九家银行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人兼任。

资格认证委员会在推进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逐渐统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使其更加规范、客观和公正;(二)权威性原则,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领导机构,以行业公认的方式制定相关资格考试规则,使资格认证制度适用于各类银行机构;(三)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将在银监会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市场成熟的经验及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认证体系;(四)整体规划、逐步推开、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试点,再分步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资格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二)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三)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简称资格认证委员会)

资格认证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资格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

资格认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2.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3.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对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1.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2.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3.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4.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5.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6. 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组(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各方推荐的专家经证书开发负责人审核,报认证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

专家组是从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开发工作的专业团队,依据各类资格证书开发的实际需要而设立。

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开发的需求,提供可行性方案或相关咨询;

2.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包括考试大纲和资格审核条件;

3.编写和修订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用教材及相关辅导材料;

4.参与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建设工作;

5.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内容;

6.认证办公室需要专家组提供的其他咨询事项。

工作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

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

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授权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认证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

(四)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

(五)办理本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认证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全体会议和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各种与资格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

(二)本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

(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四)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法律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选聘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行产生。法律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

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 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 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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