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7:18
中国防伪技术协会属公安部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在公安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工作。
中国防伪技术协会会员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全国从事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组成,中国防伪技术协会汇集了全国著名的防伪技术专家、教授作为协会的智囊机构,掌握国内外最先进的防伪技术及相应设备、产品,可为全国提供最好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中国防伪技术协会从事技术服务的内容有,协助政府贯彻有关对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对防伪技术产品评审以及展示推广活动,向防伪技术研制及使用单位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应用导向与咨询以及相关活动。在防伪技术推广和应用中,对可视、可查、可检防伪技术组织重点研究、开发、推广。目前经协会推广并应用的防伪技术已广泛地被国家法定证照,金融票据、印章、印刷、商品等多种领域所采用,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办公室:会员单位的管理及协会日常事物工作。
宣传部:负责收集防伪技术信息,定期编辑《中国防伪技术协会简报》;负责向各有关新闻媒体发布防伪技术动态以及相关新闻;负责《中国公共安全》、《中国防伪报导》的管理、编审工作。
技术服务部:负责组织专家对防伪技术的技术评审、推广、培训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负责各地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产品展示部:负责征集各类高新防伪技术进行长期展示,面向政府、应用企业及消费者宣传高新防伪技术。
服务部:负责对协会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收取会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
第四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每年将开展优秀会员、先进防伪工作者、先进防伪企业等评选和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中国防伪科技奖。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五条 按照《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第七条规定: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防伪工作、拥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1、普通会员是指热爱或从事防伪工作的防伪工作者。
2、资深会员是指在防伪领域有一定影响,在《中国品牌与防伪》等国家级防伪专业刊物上发表过10篇以上论文或参加过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出版的防伪专著,加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两年以上的个人会员。
3、荣誉会员是指在防伪领域有突出贡献,长期帮助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开展防伪工作的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的终身会员。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防伪工作,积极参与防伪活动,承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理事会员
理事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支持防伪工作,关心防伪事业的发展,承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按照《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l、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理事会员的权利:
1、理事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可选派代表参加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会;
8、通过理事会,对本协会的重大事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个人会员有要求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先提供确认其防伪工作能力或防伪从业资格的权利。
团体会员有要求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先提供良好防伪行为信用等级评估或企业标准水平确认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有关防伪的学术、技术活动;
4、积极撰写防伪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为推进我国防伪技术的发展提出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指定一名人员(应是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代表本单位与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保持联系,参加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3、协助开展有关防伪学术交流、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4、积极开展群众性防伪宣传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理事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防伪领域的各项活动,为防伪知识的普及和防伪工作的发展做出贡献;
3、指定代表参加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会;积极参加管理本协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 会员的征集与管理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综合管理部负责;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各二级分会或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授权的防伪服务机构应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的名义征集,分会或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授权的防伪服务机构所涉及专业领域或区域的会员,统一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应填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单位(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经审核批准并颁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管理
1、申请条件:
热心防伪工作,承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
2、申请程序:
自愿申请加入。
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综合管理部备案。
3、批准:
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申请
1、申请条件:
热爱防伪事业,积极参与防伪工作的开展,承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自觉缴纳会费。
2.申请程序:
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单位需填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报送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
3、批准:
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理事会员的申请
1、申请条件:
热爱防伪事业,积极参与防伪工作,致力于防伪事业的普及并在该领域有一定的贡献,承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的章程,自觉缴纳会费。
2、申请程序:
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单位需填写“中国防伪协会理事会员申请表”。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
1、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根据会员的分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对会员单位或个人开展服务工作的经费。
2、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采用届交费(每届四年)或年交费形式交费。会费收缴日期为会员有效期最后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缴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分为团体会员证、理事团体会员证、个人会员证书(包括资深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证书)。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换届或团体会员代表更换时应更换新的会员证或其团体会员代表证,旧证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将根据会员档案,在会员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对会员进行注册登记。
(二)团体会员连续三年未提交上年度活动情况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
(三)团体会员连续三年未组织或未参加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防伪学术交流、防伪知识培训、防伪普及宣传等活动;
(四)个人会员连续三年未参加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防伪技术交流、防伪知识培训、防伪普及宣传等活动。
第十六条 被暂停注册的团体会员应在规定限期内,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说明情况,并制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或交纳所欠会费,然后进行注册。
未通过注册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其会员证书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备案注册或退会信息将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