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3-12-07 07:23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CGCA)成立于国务院决定推进企业联合、组建集团公司的1987年,是中国大公司集中度最高的社会团体,现有以中央企业为主体200多家特大型企业会员,大多数是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中促会成立30年多年来,已发展成为中外跨国公司对话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参与国家重大经济决策的高端智库,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与实践的重要窗口。2020年1月,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党建工作机构为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资委、商务部。

历史概况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成立于国务院决定推进企业联合、组建集团公司的1987年,是国资委、商务部指导,以中央企业、大型地方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集团公司为主体,以高端智库服务为主要业务,发挥优秀企业家建言献策作用,为国家战略实施和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经历30多年发展,我会已经成为全国大公司大集团集中度最高的社会团体,成为中外跨公司对话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成为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与实践的重要窗口。

领导成员

原国务委员李铁映、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任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总顾问。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现任总顾问是全国人大十一、十二届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现任轮值会长是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国保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刘化龙。

2014年以来,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宝钢集团、中国一汽集团、中国二汽集团、中国建筑集团、中国兵器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担任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轮值会长,同时有一批具有全球化视野和丰富的宏观经济管理与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经验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

主要职能

CGCA成立于1987年国务院决定组建企业集团之际,是为指导帮助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成为大型集团公司所设立。现有以中央企业为主体的两百多家会员企业,包括军工、能源、钢铁有色、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建筑建材、轻工纺织、医药、农林、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等行业的领军企业。

CGCA自成立以来密切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跨国公司动向、企业集团改革创新,深入研究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公司治理等问题;为企业深化改革和参与国际竞争,争取政策支持;组织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400余次;向国务院和政府部门报送政策建议、提案等130多件、课题研究成果20多项,受到国务院和政府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批示,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理论、实践和政策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一五”期间,两项研究成果录入国家软科学重大科研成果数据库。2011年我会获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突出贡献奖”。

办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改革开放,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致力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集团公司,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主要业务

(一)以优秀企业家为主体建设高端智库,加强调查研究,聚焦改革难点,探索破解方法,为政府、企业提供战略性的研究成果;

(二)配合国家战略,组织高层次会议活动,打造中外跨国公司跨界交流平台,提供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向信息和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三)推进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提升,为会员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的跨链服务产品,促进装备制造、工程建造和民生工程等产业的智能化,助力企业创造更多中国品牌;

(四)搭建会员企业“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平台,开展国际公共关系服务,助力中资企业海外项目对接、合规管理、风险防控、法律维权、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维护境外投资权益,为中资企业保驾护航;

(五)帮助会员企业落实“人才强企”战略,为高等院校与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有关机构精准对接人力资源,提供渠道和服务平台;

(六)发挥中央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建立“包容、合作、共赢”机制,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助力成长性企业成为更具竞争力的集团企业;

(七)开展集团公司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接受政府和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影像资料;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工作。

重点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召开集团公司总裁座谈会、经济形势分析会及有关论坛29次,组织企业调研56次,深入研究宏观经济与企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汇集和反映会员诉求汇集和反映会员诉求,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两会”提出38份建议和提案

(一)研究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送“大型企业集团反映的新情况和对策建议”

2008年9月美国华尔街爆发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发生动荡,严重冲击实体经济发展,我会立即整理出版《集团公司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策》、《外国跨国公司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策》专缉资料,分送政府和会员企业领导;召开集团公司总裁座谈会,组织会员企业、财政金融专家分析经济形势,针对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滑,资金短缺等,反映企业诉求,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送了“大型企业集团反映的新情况和对策建议”,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协助国家发改委开展“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

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委托我会协助国家发改委开展“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我会网站专门开设了“共绘蓝图—我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专版和建言献策的征文活动,并组织召开建言献策座谈会。

为在纲要制定过程中反映和体现会员企业诉求,我会对建言献策所征集的建议进行梳理,形成17份综合摘报,报送国务院规划纲要起草组。这些建议是:《关于南海深水油气资源开发战略的建议》、《关于合理征收企业碳税和完善分税制的建议》、《关于石油天然气储备和收费的建议》、《关于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建议》、《关于培育和发展民用航空产业的建议》、《关于推动空管体制改革,促进民航运输业发展的建议》、《关于发展化工新材料和特种化学品的建议》、《关于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建议》、《关于支持输变电企业集团发展的建议》、《关于构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议》、《关于促进非金属材料业发展的建议》、《关于集中科技优势,突破制药技术瓶颈的建议》、《关于打破发达国家欲形成的继铁矿石之后的优质主焦煤资源战略瓶颈的建议》、《关于构建行业共享专利池,突破电子信息产业链瓶颈的建议》、《关于对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幅度的建议》、《关于支持海水淡化和推进兼并重组的建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建议》等。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向我会颁发了 “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突出贡献奖”,获此殊荣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仅有两家。

(三)针对境外投资风险突发的新形势,及时汇集会员企业诉求,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呈送报告,提出构建境外投资安全保障体系的“九条建议”

2011年上半年北非地区局势动荡,境外投资合作与经营风险突发,令人措手不及。针对这种情况,我会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6月中旬召开了集团公司总裁座谈会,研究构建境外投资合作安全保障体系问题,14家会员企业领导发言,交流经验,解剖案例,分析“走出去”所面临的诸多风险问题,从政策指引、法规制定、信息发布、资金扶持以及监管协调改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7月我会起草了报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的“构建境外投资合作安全保障体系”的“九条建议”。8月我会召开会员企业境外投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对“九条建议”进行讨论修改。9月将“九条建议”送会长、副会长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中信集团为这份建议几次开会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中海油、中国华能、中国建筑、首钢、中国诚通等企业负责人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 11月在广泛征求和汇集会员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呈报了“构建境外投资安全保障体系”的“九条建议”。这些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由国务院牵头设立高层次的境外投资工作多部委联合协调机制,实施多部委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前期境外已投资项目的增资事宜采取备案制度;尽快制定境外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以便协调东道国、境外投资企业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保护境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境外投资保证制度,对非商业性风险采取保护措施,代位向东道国索取投资损失赔偿金;加大境外投资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设立“境外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专项海外资源发展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境外投资多渠道使用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培育和发挥投资银行金融创新功能,组建或指定银行成立专业投资银行,鼓励支持大型优质证券公司,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建立境外投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建立企业间境外投资合作机制,形成协同作战、优势互补、一致对外的产业联盟;培育发展我国的境外投资中介服务行业,逐步打破境外购并由外资中介机构垄断的局面。这“九条建议”经中央财经小组领导批示转有关决策研究机构研究。

(四)围绕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及政策配套、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深化企业改革等问题,向“两会”提交13项提案

2012年“两会”期间,我会围绕优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管理体制、政策环境与完善服务体系问题等,提交5项重要提案,包括《建立高层次境外投资领导协调机制》、《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配套服务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我国境外投资中介机构》和《强化我国政府驻外机构为本土企业境外投资提供配套服务》。

2013年“两会”期间,针对经济增长减缓的形势,我会围绕完善税制改革,减免老企业社会负担,鼓励投资民生工程、公益事业等,提出优化企业经营环境配套政策措施的8项提案,包括《关于继续给予老工业企业合并纳税政策的提案》、《关于加强地方税费调整管理的提案》、《关于减免冶金矿山企业相关税费负担的提案》、《关于继续帮助国有老企业解决历史包袱的提案》、《关于完善钢铁行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提案》、《关于下大功夫解决政府工程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提案》、《关于对执行“绿色通道”及“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的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政府补偿的提案》、《关于央企救灾扶贫等公益性投入核减国家利润考核指标的提案》等建议。

这些提案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国税总局专门召开会议,国际税务司、货劳税司、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参加,听取我会意见,研究优化“走出去”企业的税务政策问题,希望我会继续汇集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也都研究吸收有关建议,分别致函致电,予以答复。

(五)配合商务部、外交部开展调研,为重大经济外交谈判收集会员企业的诉求

2012年2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访华,同温家宝总理商议尽快签订中欧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事宜。为在双边投资协议谈判和签约过程中反映中国企业诉求,维护中国企业权益,我会与商务部条法司联合召开座谈会,收集会员企业在欧盟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向欧盟交涉的问题,对解决欧盟投资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为充分掌握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欧盟27个成员国投资和开展承包工程等遇到的问题,我会受商务部委托对会员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征集和汇总了中国航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宝钢集团、中远集团、中国化工、首钢集团、上海建工等19家企业的意见,提交商务部。

2013年我会与外交部国际经济司在京召开了“世界能源版图变化及中国的应对”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我国著名能源专家参加,从宏观角度分析了世界能源形势的新变化,剖析了欧美、日本等国家能源战略的新趋势,认为世界石油形势和地缘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格局也有了新变化,不仅消费中心东移,而且中东地区也从生产区变为消费区。石油市场面临着供销形势战略性的逆转,建议从能源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改革等方面对中国能源部署的宏观战略做出调整。

二、强化品牌服务项目建设,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提升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准

(一)发挥课题研究的品牌优势,完成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公司治理、风险管控、境外投资等8项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我会的课题研究工作的国际化特色突出,不仅有国内著名专家教授和集团公司高管参与,促进理论与实践结合,可操作性强,而且有国外著名专家、跨国公司高管参与,促进国际经验与最新实践的吸收移植。

1.围绕创新驱动和产业升级,完成国家科技部委托的两项国家软科学研究重大科研项目,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领军先锋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施产业升级

2009年和2010年我会完成了国家科技部委托的国家软科学研究重大科研项目《集聚创新要素促进创新型龙头企业成长研究报告》和《金融危机时期大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创新驱动提出了可借鉴的思路,向主管部门报送了有关政策建议。

2.围绕境外投资与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争议解决和跨国公司法律与合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报告

2011年我会牵头组织10家中央企业、大型股份制公司和民营企业集团,9家跨国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开展“境外投资与经营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课题研究”。根据黄淑和副主任关于“研究中要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批示,课题组先后调研了宝钢、中移动、中化、大唐、中国通用、中国外运、中国铝业、联想、万向、百度等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与经营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多次组织专家梳理境外投资与经营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争议解决风险。摩托罗拉、GE、IBM、施耐德、思科、沃尔沃、西门子、嘉能可等9家公司高级法律顾问亲自总结撰写跨国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建设经验,为中国企业系统防范境外投资与经营风险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2011年8月我会向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领导报送了“关于境外投资与经营法律风险管控研究及建议”、“关于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究及建议”、“关于涉外争议解决风险管理研究及建议”、“关于跨国公司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研究及对中国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等四份专题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总结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争议解决风险,提出了加强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争议解决管理的重要建议;分析总结了跨国公司法律与合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保证其运行的合规管理及合规文化培育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企业现状,对完善境外投资与经营的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提出了重要建议。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对我会研究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请法规局阅研。其中对中央企业有参考价值的,可摘编简报予以印发”。

3.围绕完善集团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经财政部批准,亚洲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委托我会牵头进行《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的课题研究

为完善集团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引入跨国公司国际管理规范,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建设,我会承接了亚行“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的课题研究项目,组成了有26家中外大型集团公司和著名国际专家参加的课题组,对19家大型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宝钢集团、东风汽车集团、武钢集团、中国西电、中国石油、兖矿集团、广交集团等进行了重点实地调研,2013年12月完成课题研究报告。著名国际公司治理专家克里斯汀·约翰森和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东北财经大学校长李维安教授亲自参加撰写课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不仅总结分析了我国集团公司在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方面的实践与经验,通过亚洲银行这个窗口展示了我国大型企业社会形象,而且吸取了IBM、思科、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实践与可借鉴的经验,对中国企业提出了完善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的建议。

4.完成中国石油委托的《建设集团公司规范董事会加强合规管理》课题研究

12月26日中石油召开软科学研究专家评审会,《建设集团公司规范董事会加强合规管理》研究报告以优秀成绩通过专家评审。课题组采用实证研究为主、实证研究与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中油BP、广西石化、中国石化、中国中铁、中交建、宝钢、武钢、东风汽车、中国西电、广交集团、兖矿集团等11家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或专题访谈,分析研究这些企业董事会建设与合规管理经验。在进行案例研究的同时,课题组深入研究国务院国资委制订的规范董事会建设的系列指导文件;研读了涉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外国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在董事会治理和合规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150万字的文献资料。

研究报告在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外综合性大型国有公司董事会建设与合规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中国石油的具体情况出发,对集团公司层面的规范董事会建设和加强合规管理提出了若干建议。评审专家认为,研究报告理论基础扎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资料翔实;课题研究正当其时,所提建议从企业实际出发,对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规范董事会建设和合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达到了立项研究的目的。

(二)发挥经济政策课题研究的品牌优势,完成九份重要课题研究报告成果汇编出版工作

我会“十一五”期间完成了一些国家级重大课题研究项目,成果被国务院采纳。2011年7月我会出版《研究报告与政策建议》,包括9份课题报告及政策建议成果,内容涵盖集团管理、跨国经营、自主创新、风险管控等内容。这9份研究报告是我会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科技部、国资委和央企委托开展的部分课题研究的成果,其中《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型主体的体制和环境研究》和《积聚创新要素,促进创新型龙头企业成长》两份研究报告,已经收录于科技部“十一五”国家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库;其中“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实践与思考”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与对策研究”两份研究报告,剖析了一批典型案例,全面列示了境外购并与投资经营的各种风险,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和政策建议。专家委员会评审认为是国内第一个系统论述境外投资风险的研究报告。名誉会长李荣融审阅了我会报送的课题研究报告和关于我会配合落实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有关情况汇报后批示,“你们的工作很实。一方面将企业的情况和建议提供国务院和政府部门,另一方面及时向企业提供信息,尤其是非公企业缺少有效信息。”

(三)发挥跨国公司国际年会品牌服务功能,继续促进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跨国公司国际年会是商务部倡导发起主办的会议,每年一次。从2003年起委托我会承办到2006年由我会主办,目前已经举办10届,为推进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做出了贡献,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界高端会议品牌,在海内外享有一定信誉和影响力,是与国际接轨的跨国、跨部门、跨行业、官产学三结合的高层次的国际交流活动。参加历届年会的世界500强企业有100多家,出席代表有3400多位,高规格演讲对话嘉宾251位。2012年商务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支持举办中外跨国公司国际年会”的复函,对我会连续举办中外跨国公司国际年会予以充分肯定,认为“对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中外政府、企业、学术界沟通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跨国公司国际年会主题选择应有前瞻性。2011年12月时值全球经济剧烈动荡,境外投资风险突发事件触目惊心,风险管控成为当务之急。为给政府部门、集团公司提供探讨解决问题的平台,第九届跨国公司国际年会选择“境外投资风险管控”为主题。大家认为“这个主题很有针对性,选得好!”130多家企业出席会议,分析境外投资的严峻形势,分享信息,探讨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的机制和策略,参会人员感到收获颇丰。2013年11月我国经济经济增长减速,市场需求紧缩,我会意识到减速运行可能成为一个时期的常态,因此第十届跨国公司国际年会选择“探经济减速态势下企业发展之路”为主题,为官产学研提供了一个分析经济趋势,探讨政策取向,谋划经营战略,共促企业发展的平台。全国人大、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国工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香港中联办、澳门中联办和140多家企业出席会议。人民日报在显著位置作了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现场连线采访、中央党校理论网作了专栏专题报道。

三、拓宽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渠道和平台,加强专业委员会建设,有效地为会员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

(一)组建经济政策研究工作委员会,开展集团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

2011年我会组建了经济政策研究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家发改委开展征求集团公司会员对“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的建言献策活动。为了表彰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活动的会员企业和个人,我会在第九届跨国公司国际年会上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23家会员企业及直接参与建言活动的个人颁发了“集团公司‘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贡献奖。

政研会举办了7次“聚焦经济热点报告会”,分析经济形势,研究应对策略,邀请著名专家发表演讲,提问对话,互动交流,受到会员企业的欢迎。

(二)组建法律工作委员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研究

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2011年我会筹备组建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委会围绕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开展课题研究,组织论坛交流,分享经验成果,实现资源共享,受到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机构欢迎。

2011年法委会举办了“境外投资与经营法律风险管理论坛”,80余家大型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等130余人出席。我会总结了10年来为改善境外投资合作的政策环境、管理体制、法律建设所做的大量工作,强调要突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这一核心,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价值创造理念,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保障作用,提出了推动完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和武钢集团、中国铝业、中国中化、中航油料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建银国际、亚洲开发银行有关负责人发表了专题演讲,进行了深度对话交流,内容丰富,讨论深入。

法委会开展了“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研究”论文征集活动,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向36位获奖作者颁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研究优秀论文”金奖和银奖。优秀论文已经编辑出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优化》一书。

为帮助会员企业加强对危困企业的管理辅导,法委会举办了“危困企业救治的法律途径”专题讲座,帮助会员企业选择方向,引导危困企业摆脱经济低速的影响,寻求突破。

法委会还配合商务部每年召开的全国商务法律论坛,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推荐演讲人,受到与会代表的好评。

(三)筹建境外投资工作委员会,开展境外投资研究,推动会员企业组织联合舰队出海

由于我会会员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走出去”的企业,因此2012年我会筹备组建境外投资合作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境外投资合作工作委员会”筹备会议。2013年商务部复函,支持我会成立境外投资合作工作委员会,并充分肯定了我会近年来在围绕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方面以及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希望我会继续做好有关“走出去”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外委会的工作任务是,以推动会员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为重点,着力于会员企业境外投资负责人培训、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境外投资安全保障体系、海外公司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向政府、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合作的咨询建议。

为了更大限度发挥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权益的保护作用,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在境外投资并购等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预防和降低风险,外委会特邀有20多年国际仲裁经验的易理胜博士举办了“中国企业如何利用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保护境外投资”的专题讲座,介绍了第一代、第二代投资保护协定的不同,以诉秘鲁政府获胜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获得与会代表好评,参会企业代表希望我会能够多举办类似的讲座活动。

外委会与亚洲公司治理协会达成合作开展高管人员培训的协议;与GOLDBERG SEGALLA律所、美国律师协会国际委员主席威廉·凯利先生达成为我会会员企业免费提供境外投资法律咨询和培训的合作意向;为伊藤忠商社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牵线搭桥,就中国企业在海外合作项目和日资企业采购中国设备共同提供融资问题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组织韩国企业家赴太原高新技术区考察交流;与美国康奈尔大学和约翰逊研究生院就建立培训项目中心达成合作意向。

四、加强与政府和会员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政府和会员企业需求,提升服务能力

(一)与商务部、外交部有关司局建立了配合协作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为会员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地服务,我会与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享信息,研究我会配合商务部开展工作的有关问题。我会可以随时与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进行沟通,反映情况,协调企业境外投资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会还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商务部台港澳司、外交部国际经济司和办公厅、香港中联办经济部、澳门中联办经济部建立了配合协助关系,拓宽了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渠道。

(二)加强与政府和会员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政府和会员企业需求,更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我会领导多次向总顾问陈昌智、成思危和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邵宁汇报请示工作,走访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15个政府机构,走访中投公司、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国石油、中交建、中国水电建设、中国外运长航、中国华能、中国航天科技、中盐集团、联想集团、南光集团、奥盛集团等31家企业,调研56家企业。通过走访和调研,加强了与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联系,了解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需求,真正做好为会员企业和为政府部门的“双向服务”工作。

(三)加强与会员企业高层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

我会对《集团公司信息》进行了全新改版,配备专职人员,从半月刊改为周刊,信息量大幅度增加,已经出版150期,200多万字,从多视角为会员企业领导提供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信息和企业决策参考信息,得到全国政协、国资委和会员企业领导的好评。为保持秘书处与会领导之间的信息汇报渠道的畅通快捷,使总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时了解和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出版《工作简报》50期。

(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对接

我会与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帮助对接中央企业和海外投资项目。我会协助无锡市政府在京成功举办了无锡市与央企恳谈会,会长徐乐江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我会协助山西省政府、黑河市政府成功举办了招商项目推介会,我会协助四川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台湾工业总会连续主办了“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及其展览。

(五)全新改版我会网站,增加英文网页,启用手机移动APP和微信公众平台

我会网站进行了全新改版,较之过去内容更丰富,实用性、服务性更突出,体现出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方面服务的特点。新门户网站设有18个一级栏目和20多个二级栏目,以及若干特色栏目,特别是增加了英文网页,拓宽了国际交流的覆盖面和对外宣传工作的力度。

2013年11月6日我会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正式在安卓市场和IOS上线,至此我会的信息化进程又迈出新的一步。中促会的APP设计以本会网站的构架为依托,本着更精练简洁的原则,设立了领导成员、财经要闻、决策建言、名家论坛、本会动态、专委会、合作平台、国际年会、活动通知、教育培训等栏目,让会员企业能方便快捷、及时有效地了解本会的最新动态、会议活动和财经要闻,更好地传递中促会品牌及提升为会员企业服务的质量。

为了响应绿色办公、节能环保的号召,我会将出版《集团公司信息》电子版,通过中促会APP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要闻,实现每日即时更新,让新鲜出炉的宏观经济政策、全球经济走势、行业发展新闻等信息第一时间出现在企业会员手中。

五、健全,加强秘书处建设

(一)组织召开六届五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我会在京圆满召开了六届二次、六届五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大会听取审议通过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讨论和通过了重要决议事项,吸收了新会员,增补了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二)增强凝聚力,发挥联络员的作用

为增强会员企业与秘书处之间的联系,我会坚持每年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和迎春联欢会,邀请会员企业领导、联络员、专业委员会和课题组成员参加,传达国资委有关部署,总结和安排我会工作,交流信息,分享经验,联络感情。我会总顾问成思危连续两年出席联欢会,发表新春致辞,并对集团公司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我会先后表彰优秀联络员108位

(三)发展会员,扩大组织基础

2010年以来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中铁、河北钢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东交通集团、广东发展银行、远东控股集团、标准银行、富泰金融集团、淮北矿业集团、奥盛集团等20多家大型企业加入我会。

(四)强化秘书处建设,培育专职工作团队

为健全工作机构,秘书处充实了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富有朝气的年轻干部,建立了精干的专职工作团队,按照中央关于党组织覆盖全社会的要求,建立了党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发展了新党员。同时制定了18项内部管理制度,从核心价值观、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到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制度配套,编印了《制度汇编》,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

组织章程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章程

(2020年8月17日民政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英文名称: 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CGCA。本会是由依法登记的集团公司、有关社会组织、科研院校,以及企业界、经济界中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致力于促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大集团大公司;为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g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优秀企业家为主体建设高端智库,加强调查研究,聚焦改革难点,探索破解方法,为政府、企业提供战略性的研究成果;

(二)配合国家战略,组织高层次会议活动,为国外跨国公司和中国集团公司打造跨界交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向信息和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三)促进“数字中国”、“网络强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推进传统产业、互联网与智能技术的融合,培育以智能技术为主导的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的跨链服务产品,促进装备制造、工程建造和民生工程等产业的智能化;

(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服务,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工商团体的联系,搭建会员企业“一带一路”倡议合作伙伴平台,组织国际合作交流考察和会议会展,在政府涉外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公共关系服务,助力中资企业海外项目对接、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和社会责任的履行,维护境外投资权益,为中资企业保驾护航;

(五)推进会员企业落实“人才强企”战略,为高等院校与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有关机构精准对接人力资源提供渠道和服务平台;接受委托,开发人力资源稀缺专业的技术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向社会提供稀缺专业技术职业人才和海外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

(六)发挥中央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聚合国有企业和国内外专家资源,建立“包容、合作、共赢”机制,通过与大型央企及国企的横向交流,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为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资源对接,运营管理、转型升级、战略重组等相关咨询服务,助力成长性企业成为更具竞争力的集团企业;

(七)助力雄安新区和京津冀经济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区、海南自贸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托会员企业,参与建设数字科技创设谷或科技创新孵化器,推进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提升,助力企业创造更多中国品牌;

(八)开展集团公司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布中国集团公司发展指数,接受政府和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公司治理,合规合法经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坚持“诚信至上”的商业道德准则;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影像资料,提供传媒服务,总结中国集团公司辉煌成就和历史经验,探索未来发展战略,助力中国集团公司转型升级和国际化,做强做大做优,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演示,交流国内国外企业发展的信息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的企业集团、有关社会组织、著名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集团公司负责人、专家学者、企业界、经济界、科技界知名人士等,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本会特别邀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会议;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政部警告

2022年1月,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因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民政部警告,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据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消息,经查,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二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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