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更新时间:2024-10-25 21:46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Chinese Non-government Medical Institutions Association,CNMIA),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于2014年8月20日成立,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家一级协会,独立法人社团。

发展历程

2023年5月29-30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第64个全国性分支(代表)机构——国际医疗旅游分会在沪正式成立。

2023年11月4日,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上海市医学会联合设立的中国非公医协长三角代表处成立暨挂牌仪式在沪举行。

2024年10月25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儿童牙颌面矫正专业委员会成立。

主要职能

本会的宗旨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规范、自律、协调作用,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努力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根据协会章程,本协会将对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承担行业服务指导、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职责,是政府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指导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的中坚力量和代表。

本会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与建设;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谐的服务秩序,针对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状况、主要困难和诉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组织社会力量和专家学者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临床技术推广、学科建设、医学继续教育和人才培养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和发展,大力开展行业及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协会工作职能部门有 “六个部”、“两个中心”,即:办公室、会员组织部、学术培训部、医疗投融资服务部、人才技术服务部、自律维权部、医疗质量评价中心和信息中心。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成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标志着我国近20余万家非公立医疗机构有了自己的家,有了代表他们利益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她标志着我国非公立医疗事业已迈入里程碑发展的历史阶段。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长:李月东

机构设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规范、自律、协调作用,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努力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做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与建设。

(二)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谐的服务秩序。

(三)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状况主要困难和重点诉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帮助各省/区/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织社会力量和专家学者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临床技术推广、业务咨询等。

(六)积极组织、策划、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动员社会资本在欠发达地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多种形式支持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卫生事业发展。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会员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组织相关评选活动。

(八)根据规定编辑出版非公立医疗领域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期刊、信息资料等。

(九)积极开展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社会团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管理经验分享和临床技术交流。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医学检验所)、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的企业和科研、教育机构,以及地方相关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参与医改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或者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的有关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初步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非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卫生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7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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