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9 00:14
中国音乐文化促进会成立于2007年,是全国从事音乐文化实践工作的词作家、曲作家、演唱(奏)家、理论家、指挥家、社会音乐活动家、教育家、市场经营者、新闻工作者等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中国音乐文化促进会下设各省市、地区分会,面向社会征集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中国音乐文化促进会及各级分会团结广大音乐家、音乐工作者、音乐爱好者,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学术活动、交流活动、演出活动等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文化事业。加强音乐文化影响功能,逐步建立集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出版、宣传、市场普及、国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综合体系,对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中国音乐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本会的名称
中国音乐文化促进会
第二章 本会的性质
全国从事音乐文化实践工作的词作家、曲作家、演唱(奏)家、理论家、指挥家、社会音乐活动家、教育家、市场经营者、新闻工作者等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中国音乐文化促进会下设各省市、地区分会,面向社会征集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通过本会及各级分会团结广大音乐家、音乐工作者、音乐爱好者,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学术活动、交流活动、演出活动等。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本协会的宗旨
团结从事各类音乐活动的专家和学者和音乐爱好者,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文化事业。加强音乐文化影响功能,逐步建立集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出版、宣传、市场普及、国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综合体系,对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四章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与组织中国音乐家开展音乐创作与音乐理论探讨,加强专业创 作、表演、评论、 理论研究、教育、宣传等工作;
二、继承与发展中国民族音乐传统;
三、促进音乐文化领域专业艺术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工作质量的完善,树立崇高的艺术道 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 组织社会各界从事音乐工作的艺术家们开展音乐艺术、学术交流活动;
五、促进与世界各国音乐团体和个人之间的音乐交流;
六、扶植新人、培养新人、鼓励新作,奖励为中国音乐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七、加强音乐的社会教育和普及培训工作,积极培养社会基层业余音乐创作和演出、教 育骨干;
八、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
九、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管理交流活动;
十、根据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开展各项有利于协会建设的文化活动
第五章 会员管理
一、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二、 会员申请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 属于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和相关服务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4. 符合《中国音乐促进会会员入会要求细则》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见附件一)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
1. 符合《中国音乐促进会会员入会要求细则》的个人或单位须提交交入会申请书;
2. 组联部按照章程要求审查入会资格,符合要求者填写“会员登记表”;
3. 《会员登记表》及申请入会材料由组联部呈报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
4. 组联部按上述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5.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积极关心中国音乐文化事业的发展,及时向本会汇报有关业务活动信息,为本会工 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6.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7.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8.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 会员代表大会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8.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二、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推荐秘书长,报 常务理事会通过。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1.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2.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14. 协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会长、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15. 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工作和我国音乐文化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
3.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70周岁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8.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9.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10.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四、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经费管理
1.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6.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一、本章程经2007年7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三、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