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15 18:0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英文全称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CAVCA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发展历程

2008年5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

2023年4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设立“东莞调解许可服务站”。

2024年8月29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布了2023年报。年报显示,音集协全年著作权使用费收入达56145万元,同比增长26%,创历史最高水平。

建设宗旨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业务范围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管理权力

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大力促进海内外音像集体管理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保护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业的整体发展。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主要职责

1、对会员及音乐电视作品的登记、管理

2、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

3、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费

4、对非法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

5、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团体会员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由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规定的“音像节目”是指,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剧等)。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本会建设。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六条本会管理的权利种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名额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占有一个理事名额。

第二十一条理事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3-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 3 名,监事长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本会向会员分配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方案由本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工作将严格按照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

第五十四条本会将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集体管理工作和服务会员的开支。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除前述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外还包括:

第五十六条本会将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费用的支出,以保证和提高对会员的分配比例。

第五十七条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 2018 年 5 月 30 日第 七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获得2020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予以通报表扬。

相关消息

2021年9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面对这次新型德尔塔病毒的传播给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协商,三方共同声明: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相关企业暂停营业的地区,将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政策。版权许可使用费减免实施方案,将由三家协会商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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