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9-30 19:34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英文缩写为CFPM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国家级社团组织,总部及常设机构设于北京。

主要职责

受政府委托,承担全行业情况的调研,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意见和要求,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设备技术改造、引 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举办国际性食品加工和包装机械展览会、展示会、信息发布 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建设宗旨

在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指导下,坚持为食品机械和包装机械行业单位服务,促进全行业的发展。并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 间、行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国内外同行业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组织机构

CFPMA现有团体会员六百多家,下设机构有:包装机械委员会、食品机械专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薯类食品加工机械专业委 员会、纸浆模机械及制品分会、冷食机械分会、纸容器机械分会、方便食品机械分会、饮料灌装机械分会、果蔬保鲜加工机械分会、自动售货机分会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OOD AND PACKAGING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FPMA)是由全国食品机械、包装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单位服务,向政府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行业单位传达政府的意图,在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方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主要承担以下业务:

(一) 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 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法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总结交流本行业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协助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 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

(五) 参与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的制、修订,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受政府委托,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 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食品和包装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八) 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九)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 认真组织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 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产品和技术的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二)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三) 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四) 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五) 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帮助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六) 协助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七)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从事食品和包装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的企业、事业、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专院校,遵守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取得团体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行业活动;

(四) 享受协会提供的行业情报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热心为食品机械、包装机械行业服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二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中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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