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11-21 13:58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简称本会)成立于2005年。是经中国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国家民政部登记注,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

会员介绍

现有团体会员1000多家,均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企业(由种植者、原料商、加工商、经销商,以及关连的设备、包装商、添加剂、配料商等组成)。

会员分布全国31个省、市、区(全国共34个省、市、区)。其中全国坚果炒货行业综合经济(品牌)20强;绩效经济20强;市场营销业绩(含电子商务)10强;设备、包装10强;添加剂、配料10强等大型企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另外,上海炒货行业协会、浙江省山核桃产业协会、安徽徽派坚果炒货行业商会、河南省坚果炒货商会、黑龙江省南瓜协会、宁夏向日葵产业协会、合肥市炒货行业协会、芜湖市炒货食品协会、蚌埠市炒货业商会、宣城市山核桃协会、临安市山核桃产业协会、临安市坚果炒货行业协会、诸暨市坚果炒货行业协会、铁岭市榛子协会、济源市核桃协会等地方协会也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体会员单位的年销售收入、利税分别约占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70%。

本会聘请国家食药局、农业部、商务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农业大学、中国营养学会等领导、专家、教授成立专家团。聘请我国坚果炒货行业知名人士年广久先生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顾问团。因此,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主要职责

本会担负着促进行业发展,将中国坚果炒货行业做强、做大,与国际接轨将坚果炒货行业的同仁们共同努力,将我会真正办成能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企业权益,指导行业发展的“组织”,办成企业有难可解、有苦可诉、有乐共享的“娘家”。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坚果炒货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Roasted Seeds and Nuts of 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资委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全国坚果炒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章程》,结合坚果炒货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需求制订本委员会章程,根据本委员会章程赋予的服务范围,全心全意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服务。

第三条坚果炒货委员会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领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会址设在登记注册地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全国坚果炒货原料、生产、加工、经营、科研企业以及相关企业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正当要求,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指导全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 开展坚果炒货行业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剖析典型、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并就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及时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执行。

(三) 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制订行约行规,规范行业行为,提出并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宣贯执行产品标准,建立诚信体系,提高坚果炒货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科技水平。

(四)举办各种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以及营销、招商引资等活动;交流企业管理、经营策略、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经验;利用现代科技做好本行业的信息收集与咨询服务;发布本行业及国内外食品工业发展的有关动态及信息。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食品经贸、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展中外食品企业家之间广泛联系的渠道。加强本行业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部门间,以及与其他行业间的横向联系,为坚果炒货企业和本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培训高级技艺人才和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技、经营管理水平。

(七)开展行评行检,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名牌,宣传表彰先进,鼓励本行业的企业家为发展我国现代坚果炒货产业不断作出新贡献。

(八)组织本行业企业家积极参与自律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努力为企业和著名品牌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形象。

(九)完成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国家有关部门委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坚果炒货及相关行业的原料、生产、加工、机械、经营、科研等企业(包括各种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坚果炒货及相关行业的技术、管理、科研、教育等人员,以及国外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1、承认并遵守章程,有入会的愿望;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己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且在坚果炒货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4、按期交纳会费;5、热心于坚果炒货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个人会员:1、承认并遵守章程,有入会的愿望;2、热心于坚果炒货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3、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声誉;4、按期交纳会费;5、凡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且曾为中国坚果炒货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有关人士申请成为个人会员时,其入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出申请;

(二)经坚果炒货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由坚果炒货委员会授予会员证书及匾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坚果炒货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三) 取得在生产、科技、培训、营销、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权或优惠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必须执行坚果炒货委员会的决议,维护坚果炒货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坚果炒货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坚果炒货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坚果炒货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坚果炒货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坚果炒货委员会名誉或违背委员会宗旨行为的;

(三)二年内无故不参加坚果炒货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无故不交纳会费的;第十三条 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会籍自动取消。第十四条 对于除名及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予以通报。第十五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坚果炒货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坚果炒货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以及审议决定秘书长人选;

(三)审议批准坚果炒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坚果炒货委员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坚果炒货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总结上年度工作,通过本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根据需要可召开若干地区性的会员会议,研究商议专业性、地区性的事项及问题。

第十九条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

坚果炒货委员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特殊情况需超龄的,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行业业务熟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特殊情况需超龄的,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需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会长为委员会最高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坚果炒货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的议事方式。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指示;2、研究涉及全行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或突发问题;3、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二、五、六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内设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同意,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备案后聘用,聘期为一年。(三)决定内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聘请致力于促进现代坚果炒货产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和对食品工业有丰富经验的人士,作为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二)捐赠;(三)企业资助;(四)上级拨款;(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并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国家其他部门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坚果炒货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坚果炒货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备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同意。

第三十五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所有,用于发展与坚果炒货委员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坚果炒货委员会章程,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备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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