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5 12:49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是由全国糖果、巧克力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他的主要职能概括为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即,努力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组织各方面信息、技术交流,推动生产发展与进步;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部门间、地区间联合协作;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 掌握行业动态,分析行业发展趋势,通过全方位面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并提供给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参考;
2.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质量监督,协调行业关系,规范行业行为,努力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3.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4. 开展糖果营养化发展战略研究,促进产品升级,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5. 组织重点技术攻关,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促进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7. 办好行业刊物、年鉴、网站,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8. 积极介绍、推广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9. 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技能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0. 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
11. 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修改糖果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12.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塑造健康行业形象;
13. 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成立15年来,不断发展壮大,会员单位由成立时的70余家发展到500多家,旗下已凝聚了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自第五届委员会开始,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部转型为行业企业担任。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被广泛认可的主要活动包括:
14. 中国糖果行业年度盛会暨“中国糖果论坛”。组织行业企业在产经、市场、技术、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广泛的交流研讨,探讨当年的行业重大问题。该会议影响日益扩大。
15. 举办糖果技术培训班。16年间为企业培养了技术人才千余人,得到了行业认可。
16. 举办“中国糖果节”。
为加强行业交流,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自成立起即创办了内部交流刊物,并逐步发展成行业权威信息交流平台,深受喜爱。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CNCA)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糖果行业走向世界,扩大中国糖果行业及中国糖果产品在国际领域的影响。随着中国糖果行业的做大做强,这种影响将继续扩大下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the Confectionery Committee of 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CA。
第二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糖果、巧克力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为中国食协分支机构,遵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章程,严格按照中国食协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中国食协监督与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领导下,为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组织各方面信息、技术交流,开展技术业务培训,行业书刊编辑,促进本行业生产发展与进步,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部门间、地区间联合协作等。
第七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糖果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糖果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掌握行业动态,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编制糖果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质量监督,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做好行业信息工作;
(六)开展糖果营养化发展战略研究,促进产品升级,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七)组织重点技术攻关,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授权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加快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食品工业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八)举办有关行业企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积极介绍、推广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九)立足行业企业,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技能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食品市场建设;
(十一)组织优秀产品的推荐,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产品;
(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修改糖果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
(十六)办好主办的《中国糖果》杂志、年鉴、网站等信息媒体;
(十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中国食协委托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八)努力发展行业相关公益事业,塑造健康行业形象。
(十九)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糖果类产品的生产、流通、管理、教育、科研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与糖果类产品相关的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市场营销等工作人员,均可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的规模。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在行业某一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显著贡献;
4、关心并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
(五)获得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六)对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向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积极参加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四) 有不遵守诚信原则,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且经理事会警告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七)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业内出现重大问题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会长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食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最高负责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最高负责人不再兼任中国食协其他分支机构最高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二)检查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采用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长期关心糖果工业的领导同志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食协允许的范围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食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中国食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部过程须在中国食协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食协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食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如有违反中国食协章程等行为发生,中国食协可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食协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中国食协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7年4月5日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7年4月25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行业协会的服务宗旨,促使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更具针对性,更加贴近会员企业,更具凝聚力,根据行业的客观情况和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条款细化而制订。
第三条 为了实现民主办会的方针,本会建立理事会议制度,研究处理行业及本会内部重大事项,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按照团结高效、精简机构的原则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按灵活机动的原则聘请兼职工作人员,按专项专人的原则聘请短期工作人员,保证日常工作的规范运转,为行业办好实事。
第二章 任职制度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自成立之日起,每届任期三年,任职原则如下:
(一) 理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经选举产生,选举采用等额制;
(二) 为保证决策公允、议事有效,本会理事会人员构成实行奇数制原则,即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职人数均为奇数;
(三) 本会会长候选人须由中国食协推荐或经民主推举并报中国食协批准;
(四)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必须由中国食协指派。
第六条 候选人资格
(一) 依据《章程》的规定,本会理事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所在企业成为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会员达到一定年限;
3.本人必须从事糖果行业并达到一定年限;
4.本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
(二) 依据《章程》的规定,本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性;
2.所在企业成为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会员达到一定年限;
3.本人必须从事糖果行业并达到一定年限;
4.本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
5.本人必须热爱糖果行业事业,热心于行业工作,热心于委员会工作。
(三) 依据《章程》的规定,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2.本人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3.本人必须从事糖果行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
4.本人必须热爱糖果行业事业,热心于行业工作;
5.本人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年龄不超过65岁;
6.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本会会长不兼任中国食协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
8.原料和设备生产企业代表不担任本会会长。
(四)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具有糖果(食品)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行业协会工作经验;
4.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5.热爱糖果行业事业,热心于行业工作;
6.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且年龄不超过55岁;
7.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七条 换届程序
(五)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1.换届工作开始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现任会长工作班子推举部分现理事会成员组成,共同商讨,组织、领导换届工作。
2.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提出本会《章程》修订初稿,初步议定下届理事会成员构成比例及候选企业名单,议定顾问名单,决定本次换届工作采取的形式和换届会议采取的形式;
3.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现任会长或由中国食协推荐的下届会长候选人担任。
4.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中国食协推荐的下届秘书长候选人担任。
(六) 在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拟订候选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体理事会候选人统一填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理事候选人申请表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反馈。
(七) 由理事会候选人名单汇总后,无异议存在的部分可直接提交全体会员讨论通过;存在异议的部分仍经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决议后,再提交全体会员讨论通过。
(八) 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职责履行至下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八条 述职及连任
(一) 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满后,必须向理事会提交述职报告。
(二) 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在述职报告中申请连任。其中,副会长的连任申请是否提交理事会讨论须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会长和秘书长的连任申请还须经过中国食协批准,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下届理事会的选举。
第三章 权利与约束
第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章程》赋予会员的一切权利。
(二) 任职期间可以以本会会长或副会长的名义发表有益于行业整体利益的言论,和进行有益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三) 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可以以本会会长单位或副会长单位名义进行有益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四) 当不再从事糖果行业相关工作或自愿放弃会长、副会长资格时,有权推荐替代人选,本会将给予优先考虑。
(五) 其所在企业可以在本会职能范围内,享有《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如修订行业标准、协调行业关系、向国家申请行业政策等)的优先参与权。
(六) 其所在企业可以享有产品技术、行业信息、传播媒介等方面的优先知情权和使用权,但涉及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职责如下:
(一) 及时根据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积极倡导、组织和参与、协助本会在这些方面开展工作,向国家提出有关行业和产业政策,在必要时候代表本会会员企业与政府进行直接对话;
(二) 积极协助制订行规行约,积极推进执行行规行约,努力改变行业面貌;
(三) 积极引导、推进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效率增进;
(四) 积极参与行业公益事业;
(五) 积极参与、协助本会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对其他企业及单位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协办或承办理事会、会员大会;
(六) 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有关糖果行业及本企业情况的经验总结或文字性材料;
(七) 研究筹措办公经费的办法,必要时分摊一定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约束:
(一) 必须树立为全行业服务的信念,任职期间涉及本会的一切工作应以全行业为出发点;
(二) 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名义谋求个人或本企业私利;
(三) 在任职期间不得有伤害行业、伤害其他企业和伤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四) 本会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理事会有权对其进行罢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对本会的声誉造成损害的;
2.以非正常手段严重伤害行业或其他企业根本利益的;
3.利用职务之便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
4.长期无法完成本人职责的;
5.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活动的;
6.有其他伤害行业或其他企业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罢免程序
(一) 至少三名会长、副会长提出,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形成初步决议;
(二) 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上述会议也可由通讯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后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问题反应机制,会长、副会长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秘书处提出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遇到的任何问题,并在例会中积极讨论,寻求解决;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在委员会秘书处和副会长以上企业内部均设立应急人员,当遇到行业内的重大问题和紧急问题(如国家政策改变、不正当竞争、企业利益普遍受损等)时,尽快共同积极做出反应,谋求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由理事出席,理事扩大会议由理事和会员代表出席。
(二)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 理事会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 理事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同志出席会议。
(五) 理事会必须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 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的报告;
(七) 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八) 审议本会的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出席,对理事会负责,接受会员和理事的监督。
(二)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会长委托任一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副会长共同推举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 常务理事会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 常务理事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同志出席会议。
(五) 常务理事会必须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根据《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十、十一、十二款),重点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会财务状况;
(二) 对会长、副会长的行为和职责等进行监督,对符合罢免条件的会长、副会长提出罢免建议并根据程序进行罢免;
(三) 当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出现损害行业利益的情况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 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共同出席,秘书长列席,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接受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的监督。
(二)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会长委托任一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副会长共同推举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 会长办公会议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中国食协。
(四) 会长和副会长本人均应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五) 会长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保存。
(六)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经同意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亦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业内专家、顾问、中国食协和其他相关企业人员出席会议。
(七) 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八) 遇行业或本会内部重大问题出现时,经本会会长单独提出、或经三名副会长联名提出,可随时要求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商讨。秘书长也可向会长、或任意三名副会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章程》规定,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能,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召集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研究糖果行业重大或突发问题,并及时做出反应;
(六) 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
(七) 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检查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八) 决定办事机构的有关事项,包括财务制度在内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主要工作人员的聘任(秘书长除外),检查财务状况,研究筹措办公经费的办法等;
(九) 传达贯彻有关重要文件指示精神。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当对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本会理事会决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理事会或中国食协批准,该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权,即:
(一) 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二) 检查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必须为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不兼任中国食协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
(一)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的方案;
3.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和工作制度,提交会长办公会;
5.决定一般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短期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6.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7.会长办公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 秘书长职责:
1.坚持以行业利益第一的原则,以委员会为重,积极维护本会的统一性和对外事务的一致性;
2.代表本会行使一般民事权利和义务;
3.代表本会签署对外合约、合同、协议和各种文件;
4.代表本会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5.做好会长办公会和其他即时性会议组织工作;
6.按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汇报日常工作情况;
7.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状况情况;
8.遇行业或本会内部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食协、会长汇报并协商;
9.严格保守行业、有关企业和本会的内部秘密;
10. 完成中国食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协助会长开展其他行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日常工作人员职责
(一) 坚持委员会利益第一的原则,维护本会的统一性和对外事务的一致性;
(二) 在秘书长领导下,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 按期递交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打算;
(四) 严格保守行业、有关企业和本会的内部秘密;
(五) 遇行业或本会内部重大问题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六) 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中国食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2007年3月16日~4月5日召开的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7年4月25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