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14 14:39

中国马业协会,简称中国马会(China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CHIA),始创于1976年3月,于1999年9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中国马业协会”的名称登记注册。2002年10月在原“全国马匹育种委员会”和原“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协会”的基础上合并重组为现今的中国马业协会。

基本概况

中国马业协会源起于1976年3月,2002年10月在“全国马匹育种委员会”和“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协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了“中国马业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理事长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常信

2014年3月,选举产生第三届中国马会理事会,由首任国家首席兽医官贾幼陵担任会长。特别邀请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常信为中国马会名誉会长。

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国家马属动物安全福利中心、国家马业传媒中心、赛马委员会、大型活动运营中心、违禁药物检测中心、DNA检测实验室和国家种马场(筹)。

中国马会党支部成立于2016年9月,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指示,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在实践中总结和创新了“马上学习”支部工作法,获2018年1月获“中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优秀案例”。(10家)协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自治相统一,用共同的愿景凝神聚力,更好的组织、引导、团结全国马业界同仁,以高昂的斗志和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马业的梦想而奋斗。

主要职责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中国马业科学健康发展;

参与制定马匹和马场的饲养、防疫、专业人员配备等标准,推进标准化管理;

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马属动物血统登记、种马选择和马匹比赛成绩认定的管理规则;

接受农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马匹品种登记工作,完善马匹品种登记制度,加强与国外马(驴)品种登记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按照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规则,全权负责中国境内纯血马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出版发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马匹性能测定(速力、挽力、持久力等)的工作;

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产业咨询,组织专业交流,促进产品开发与技术推广,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会、展销会;组织或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评比、拍卖、进出口贸易、赛马、马术竞技比赛及登记管理等工作,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马文化水平;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实施对马匹特别是运动马匹的违禁药物检测;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中国马会》期刊和专业图书、图片、音视频等资料。

建设宗旨

秉承科学的建设和管理协会,开放的发展和壮大协会;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营造和维护一个健康、平等、和谐的中国马业大环境;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推动各项工作,积极为会员做好服务;推动中国马业进步,为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品牌活动

重要品牌活动有:中华民族大赛马、中国马会北京时间、中国马会天山论马、中国马会广东讲习、中国马会上海论道、全国各级马业社团组织会长秘书长论坛等,并倡导确立了每年的9月19日为“中国爱马日”。

中国马会积极推进中国马业的顶层设计,提出了“骏马外交”的时代概念;倡导筹建“国家仪仗马队”;全力推进“国家种马场”立项;探索与推动符合国情的赛马事业和中国马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8年4月,中国马业协会与世界马医协会共同主办第15届世界马医大会暨2018“一带一路”国际马展。

分支机构

中国马会分支机构: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赛马委员会、民族赛马文化委员会、良种马登记管理委员会、马属动物育种委员会、中国马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马业教育联盟、驴及骡产业分会、汗血(阿哈尔捷金)马分会、牧人竞技委员会、中国赛马场联盟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国马业协会 简称:中国马会

英文译名: China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H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马业协会是全国性从事马业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中国马业协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国际马业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平等互利、民主协作的原则,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及学术研讨等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全面提高我国马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水平。协会在政府和行业间起桥梁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议,维护行业利益,推动马业发展。

第四条 中国马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马业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我国马业的持续发展做好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等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单位提供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推广,提高马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制定纯血马、良种马(驴)登记管理规则及相关条例;

(四)按照国际纯血马登记委员会(ISBC)登记规则,承担中国境内纯血马注册、登记、管理;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定马属动物品种质量标准,承担鉴定和验收品种(品系)任务;

(六)开展马属动物的保种、育种、扩繁、兽医、防疫、保健、营养、饲养标准制定、马场技术等研究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马匹展览、评比、拍卖、进出口贸易、赛马、马术竞技比赛等登记管理,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马文化水平;

(八)编辑、出版、发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和行业期刊和图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马的事业,为振兴发展我国马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执行有关决议和完成日常工作,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团体与法人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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