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4:09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是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业务主管的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学术团体。它是由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有关省市社会科学院的科研人员,中央党校及有关省市党校的科研教学人员,国内50多所大学的科研教学人员,以及部分省市宣传部门的理论宣传干部和部分大型企业的党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该研究会的主要工作领域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宣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问题研究。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 1993年成立,成立时名称为中国恩格斯研究会,2002年根据民政部民函[2002]187号文件,正式更名为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现任会长为韦建桦(原中央编译局局长),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顾锦屏。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64390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证书有效期:2022-01-18至2027-01-18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熊亮华
成立登记日期:1994-05-09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理论研究 学术交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斜街36号院1号楼412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The Marx and Engels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 )
第二条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的性质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是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学术团体。它是由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有关省市社会科学院的科研人员,中央党校及有关省市党校的科研教学人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等50多所大学的科研教学人员,以及部分省市宣传部门的理论宣传干部和部分大型企业的党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致力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平著作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提高全国各民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本会的各种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理论研究范围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著作;
(二)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
(三)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与改革;
(四)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现实;
(五)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主义;
(六)国外学者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
(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脉相承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一百五十七名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和理论宣传中有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一年八月十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