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3 09:55
中国马术协会是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管理,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的全国性运动协会。中国马术协会基础领导班子于1979年建立, 1982年成为国际马联的正式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马上体育活动,以及国际马术联合会和国际速度赛马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也是指导全国与马有关的运动项目的最高权威管理机构。中国马术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由马术专业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
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竞赛活动;组织各级教练员、骑师、裁判员培训;制定运动用马管理规定;评定、审核运动用马的种类和等级划分;组织选拔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活动;办理有关国际比赛事宜和赛马进出口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马术协会,简称中国马协。英文为CHINESE EQUESTRIAN ASSOCIATION,缩写为CEA。
第二条 中国马术协会是指导全国与马有关的运动项目的最高权威管理机构,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马上体育活动,以及国际马术联合会和国际速度赛马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马术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由马术专业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团体。中国马术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马术活动及国际马术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马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马术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国的马术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马术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马术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马联、亚洲马联和国际赛马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马术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马术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马术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马术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马术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马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马术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马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马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马术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中国马协只承认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马术协会,而该马术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所批准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马术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马术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马术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马术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马术协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马术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中国马术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马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马术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国马术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中国马术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马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马术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核协会及下属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六)审批会员协会及执委会所提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马术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马术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特设下列专项委员会:
一、技术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公布《马术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二)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报请协会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组织裁判员培训,审批国家级裁判;
(四)指导、选派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五)向中国马术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二、教练员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二)编写教材,组织教练员培训;
(三)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四)负责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三、速度赛马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国内各项赛马活动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组织骑师培训;
(三)核发职业骑师证书;
(四)处理和审查比赛期间发生的纠纷。
四、运动用马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批运动用马的进出口;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马匹的检疫情况;
(三)审核国内运动用马,执行登记注册;
(四)发放马匹护照;
(五)审核、评定运动用马的种系和等级划分;
(六)制定运动用马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新闻推广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马术运动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二)协助新闻单位组织和安排马术比赛的新闻宣传;
(三)指导和监督马术刊物的出版工作。
各委员会根据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报全国委员会批准执行。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研究、检查工作的落实,并向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
中国马术协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马术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马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马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廷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为中国马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马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执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马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中国马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马术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拨款;
(四)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的收入及有偿咨询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中国马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马术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马术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全、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马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马术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马术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中国马术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马术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马术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马术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马术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马术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中国马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马术协会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宣传和普及马术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马术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马术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马术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马术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马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马术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马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马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主席:杨浩民
副秘书长:陈九庆
2021年11月13日,西藏自治区竞技马术裁判员培训班在拉萨举行,75名学员参训,由中国马术协会选派的4名专家进行为期3天的授课。
2023年10月11日,针对国际马术联合会因中国队资格赛马匹呈管控药物阳性而取消其三项赛团体奥运资格的决定,中国马术协会11日表示“深感震惊”但全盘接受,并承诺“将一如既往维护马术运动的干净和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