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5 13:06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外国文学专业委员会的前身是全国高校外国文学教学研究会,成立于1985年。
单位中文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外国文学专业委员会
单位英文名称: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 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Foreign Literature
1995年,根据国家《社团法》之规定,全国高校外国文学教学研究会加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并更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外国文学专业委员会。本学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成事外国文学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本学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从事外国文学教学和科研的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本学会始终向一切符合条件的单位敞开大门。目前,本会有正式会员170个,包括了综合性大学、师范大学,以及理工大学中的外文系、中文系的外国文学教研室,以及外国文学的研究机构和杂志。本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学术讨论会,其中一年是全国性大会,一年是中小规模的会议,且每逢大会必出论文集,并举办过两次青年教师的外国文学讲习班。此外,学会还多次开展学术评奖活动。迄今为止,共进行了三届评奖活动,推选出全国各高校外国文学教学和科研的优秀成果60多种。本学会的宗旨是加强全国高校外国文学教师的学术联系,促进高校外国文学教学与研究的发展,推动国内外学术研究的交流。
本学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为本学会的领导组织机构。秘书处为本学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设于南京大学文学院。学会会长:刘建军(东北师范大学),学会副会长:杨慧林(中国人民大学)、刘树森(北京大学)、王立新(南开大学)、郑体武(上海外国语大学)、张冰(北京大学)、董晓(南京大学)、杨金才(南京大学)、苏晖(华中师范大学)。学会秘书长:张冰(北京大学)。
第一条:本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从事外国文学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全国高校外国文学教师的学术联系,促进高校外国文学教学与研究的发展,推动国内外学术研究的交流。
第三条:本会接受教育部主管部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接受学术活动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坚持“双百方针”和学术平等原则,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注意培养新生力量。
第五条:本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规模不等的学术研讨会,结合高校外国文学教学与研究的实际问题和国际学界的新近成果,探讨学术,交流信息。
第六条:本会出版学术论文集,发表会员提交学术研讨会的优秀论文和相关的学术成果、学术动态。
第七条:本会举办外国文学教学与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奖励本会会员优秀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八条: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经协商和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本会理事为单位理事,可连选连任。新一届单位理事的名额由上届常务理事会确定,具体人选由理事单位推荐。在理事中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原则上由高校在职教师担任,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设于南京大学,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聘请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九条: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和长期拖欠会费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将被暂时取消理事和会员资格。
第十条: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的拨款、社会机构或个人的资助。本会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上级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是团体会员。凡赞成并遵守本会章程的综合性大学、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外语学院以及其它全日制本科学院中从事外国文学教学与研究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欢迎其它研究机构、新闻出版机构和其它学校从事外国文学研究、出版和教学的同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理事长:刘树森
秘书长:骆洪
监 事:魏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