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5 15:44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立于2004年9月。专委会是在1998年5月,由全国高校摄影联合会申请成立中国高校摄影学会,并进行了社团登记。
2002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分会;2003年9月,民政部批复成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与全国高校摄影联合会并存,以“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的组织形式开展工作,办公地址设在成都。
专委会目前会员、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有来自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川、辽宁、湖北、陕西、江苏、江西、河南等22个省、市的高校摄影学会,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鲁迅美术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四川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南方摄影学院等1000余所高校。
专委会是全国高校摄影教育界的权威组织,拥有众多高校摄影教育专家和著名摄影家。理事会由全国从事高校摄影教学、摄影理论研究、摄影组织管理、摄影创作等工作的骨干教师组成;主席团由我国著名摄影家和高校领导担任,如摄影教育金像提名奖获得者张宗寿同志、辽宁大学副校长刘志超同志、江西科技师范学院院长李以镔同志、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王小鹏同志等;学术委员由老一辈摄影教育家舒宗侨、韦彰、彭国平、张益福、肖绪珊、徐国兴等先生担任。
专委会自成立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教育部体卫艺司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关心下,在全国各高校的支持与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下, 为发展高校摄影教育事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成功地举办了“尼康杯”全国大学生现代 校园生活摄影大赛;两届“凤凰·乐凯杯”全国高校摄影艺术作品展及“索佳杯”摄影艺术作品展等活动;与此同时,专委会对摄影教学、摄影教育理论研究工作更是注重:举办了首届全国高校摄影理论研讨会;首届全国高校摄影教学研讨会及四届全国高校学会摄影教育理论研讨会;首届“当代影像文化大论坛”;出版了《中国高校摄影教育理论研究》、《全国高校摄影教育论文集》等论著。为表彰在高等院校中从事摄影教学、理论研究及摄影创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优秀大生,从1999年设立了“摄影教育奖励基金”,两年一届评选“红烛奖”、“人才奖”等奖项,开创我国摄影教育专项奖励之先河。2001年,联合会与南京师范大学联合开办了中国第一个摄影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收学员50人;2005年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行政管理”研究生进修班。
短短的时间,全国高校的摄影院校、摄影专业、摄影系、摄影班如雨后春笋,焕发出蓬勃生机,显现出摄影教育的巨大潜力。由于我国摄影教育起步较晚,与国外的摄影教育差距较大,目前仍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我们坚信,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全体会员和高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摄影教育事业一定会更加辉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管的全国高校摄影教育工作者和摄影教育家组成的学术性专业团体。学会成员来自全国各高校从事摄影教育、摄影理论研究、摄影科研、摄影创作和摄影组织管理的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本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国高校摄影教育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开展摄影教育、理论研究和摄影创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摄影教育发展。在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摄影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摄影创作等社会活动。
第三条?本会地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高教摄影教育专委会。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广泛团结全国高校摄影教育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摄影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摄影学科理论研究,提高摄影教学与科研水平,促进形成有我国特色的摄影教育体系。
第六条 筹措办会经费,举办影展、表彰先进,开展摄影理论研究和摄影创作实践。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摄影教育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摄影教学、理论研讨、摄影艺术和学术的交流,繁荣我国摄影教育事业。
第八条 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摄影职业教育和摄影素质教育,为摄影行业培养、输送优秀的人才。
第九条坚持改革开放,加强与海内外摄影界,尤其是摄影教育界同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对全国各省、市高校摄影学会和各高校摄影学会有联系、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推荐会员的成果,保护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凡在全国各高校中工作,赞成本会章程,服从和遵守本会各项决议,在摄影教育、摄影理论研究、摄影艺术创作,摄影翻译、摄影图书的编辑出版和摄影活动的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者自愿申请由省、市、高校摄影学会推荐,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后报主席团批准,符合章程的各项规定者,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二、全国各省、市高校摄影学会是本学会的基本会员组成单位。
三、凡是全国高校各摄影组织、摄影院系和专业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后报主席团,符合章程的各项规定者,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入会细则
申请入会者必须按《入会细则》规定的要求办理,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备齐各项资料及手续,方能交付本会,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后,报主席团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对本会提出建议,向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参加本会自愿,退出本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并认真尽力去完成。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时按规定交纳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的管理
对工作积极,为推进我国摄影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和个人会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本会会员如违法违纪,从事与本会章程、宗旨和任务不相符合的事情,一经查实,必须进行批评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且影响恶劣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拒绝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安排的活动者,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1、审议工作、2、制定和修改章程。3、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须更新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可单独召开,也可结合学术年会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主席推选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席团代表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主席负责专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主管的工作。专委会设秘书处和办公室。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本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和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顾问若干名,任期与各届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个人和团体会费,科技咨询和接受社会赞助等。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学术交流、奖励、宣传及劳务等。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核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有特殊情况终止活动时,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写出终止学会工作的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债权、债务及其它善后事宜的处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以传承和创新摄影技术、坚持摄影艺术传统和探索摄影艺术发展为己任,坚守高校摄影教育史论基础、技术基础,关注和推动摄影技术与世界科技发展中相关技术的融合,推动摄影科技与文化的融合。以教师发展带动学生成长,鼓励理论和技术、观念的探索和创新。专委会目前开展业务主要包括:本分会领域内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举办展览展示和书刊编辑等
理事长:计卫舸
秘书长:孟宾
监事:史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