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04-18 15:22

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英文缩写CMAU)成立于1984年元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由全国各高等院校从事市场营销学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建设宗旨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联系中国的市场营销实践,结合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市场学学术研究和交流,为繁荣中国的市场学教学和研究作出自己的贡献。

主要职责

学会主要是通过组织全国高校和社会各界有志于市场学教学和研究的专业人员,从事市场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推动中国营销进步。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英文缩写CMAU。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高等院校从事市场学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联系中国的市场营销实践,结合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的市场学学术研究和交流,为繁荣中国的市场学教学和研究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教育部指导,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全国高校和社会各界有志于市场学教学和研究的专业人员,从事市场学领域的学术研究。

(一)通过定期(如年会)或不定期(如不同专题的研讨会)的形式,为全国高校从事市场学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

(二)通过出版物,为全国高校从事市场学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有关人士提供发表研究成果的园地;

(三)组建全国性的市场学教学、研究案例库、资料库,建立全国性的市场学研究信息网络;

(四)通过各种方式为社会各界培训市场学教学、市场营销管理实践人才;

(五)以各种方式为企业界及其他部门提供市场学方面的专业援助,如咨询等;

(六)收集国内外的市场学理论的研究动态,与国外有关市场学研究的机构、团体建立不同形式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士,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至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一篇有关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有至少一名本会理事以上专家推荐;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代表性的专业、学术研究成果一份;

(三)由本会理事以上的专家签署推荐意见;

(四)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学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会的理事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各类专业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咨询、交流活动;

(四)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学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地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人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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