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2 1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简称“林业部”,是主管全国林业的国务院原组成部门。1949年国家设立林垦部,是国家林业部的前身。195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正式成立。
1949年10月,国家成立林垦部,是国家林业部前身,主管全国林业和垦殖工作。
1951年11月,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并将垦殖工作移交农业部。
1956年5月,国家设立林业部,主管全国营林工作;同时设立森林工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工业工作。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森林工业部和林业部合并为林业部。
1958年2月至1970年5月,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1967年10月,林业部实行军事管制,原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生产指挥系统被打乱,工作基本停滞。
1970年5月至1978年4月,国家成立农林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1978年4月至1979年2月,国家将农林部改为国家林业总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1979年2月,国家再次设立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林业部改为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林业部是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林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景观景点以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代表国家管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
(四)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制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五)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建设并指导有关业务。
(六)对包括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在内的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或审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中央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全国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农村能源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十)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有关林业的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国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训,负责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工作及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管理部机关公务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指导林业宣传动员和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林业部设13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卫、保密以及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负责林业部新闻发布,归口管理有关林业发展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普及等林业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
组织调查研究和制订林业综合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和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制订林业法律、法规,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
(三)资源和林政管理司
制订全国林业资源调查的规划、标准、规程和制度,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林地)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监督造林营林的检查验收工作,审核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重点林业省(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管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负责林地调查、定级、登记、发放林权证及林地估价等工作。
(四)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司
制订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指导全国造林绿化工作以及用材林基地、防护林体系、治沙工程和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建设与管理,宏观管理森林公园和景观景点、森林旅游,指导林场、苗圃及林木花卉的生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承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林业产业司
制订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林业企业改革,协调指导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生产、经销,归口管理非统配木材等林产品进出口事宜,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和运行,负责统配木材的产销衔接工作,指导木材采运、木竹加工、林产化工、木浆造纸和林业的多种经营以及木材节约代用、资源综合利用、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等,按国家规定对林业系统机电产品进出口进行管理,协调林业企业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
制订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履行国家有关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责,指导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管理全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与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等工作,制订或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对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名称。
(七)林业公安局
制订林业公安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珍稀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掌握重点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情况,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干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八)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
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地方的航空护林防火,管理森林火灾档案,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和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
(九)综合计划司
制订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规划、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林业产业政策,制订林业计划、统计的法规、制度、方法和指标体系并监督执行,制订和发布部颁林业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经济定额,负责限额以上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预审及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负责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及配套资金平衡工作,指导协调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财务司
管理中央级林业基金,指导地方林业基金的管理,管理各项财政拨款、周转金、林业专项基金、部自有资金和外汇及其他资金,管理林业财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和措施,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以及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十一)科学技术司
制订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林业科研及其推广的计划管理、成果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管理、林业技术监督、新技术开发和林业专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林业科技工作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
(十二)国际合作司
负责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民间组织联系,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经济技术援助,协同有关司检查、指导国际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召开的有关林业和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的国际会议,归口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制订林业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教育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林业教育改革和林业专业教育,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工作和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46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副司局长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林业部在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及其办事处所需的行政编制,在解决其他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编制时一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