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中央储备银行

更新时间:2023-08-31 07:19

汪伪国民政府的国家金融机构。1940年10月成立。资本1亿元。总行设南京,各地分支机构达40余处。总裁周佛海。该行拥有的特权:①发行本位币及辅币之兑换券。②经理政府所铸本位币及辅币之发行。③经理国库。发行之货币称中储券。中储券最初与法币等价,流通范围限以芜湖以下,杭州以北,蚌埠以南的长江中下游一带。1942年以后发行范围扩大到整个华中、华南地区。中储券发行量巨大。1941年初发行时为1370万元,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已增至46618亿元,增长了34万倍,造成沦陷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给沦陷区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历史沿革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扶植的汪精卫傀儡政权的“中央银行”。1941年1月6日成立于南京。由伪政府的第三号人物、财政部长周佛海兼任总裁。资本总额定为“国币”一亿元,由汪伪政府的“国库”拨出。总行名义上在南京,实际重心在上海,并在杭州、苏州、蚌埠、宁波、广州、汉口等地设立分行。该行成立后,即发行纸币,称“中储券”,取代华兴商业银行的钞票发行权,并逐渐以“中储券”收回“华兴券”。“中储券”的流通区域,限于汪伪政权所属的苏浙皖三省的沦陷区和部分华中、华南地区,不得流通于东北、华北与“蒙疆”地区。还不得采取对日本军用票不利的措施,而且必须对军用票政策加以协助。对于法币采取逐渐取消的所谓“长期作战”的方针,规定中储券与法币等价联系,不与日圆联系,中储券和法币可以互相兑换。其目的在于破坏法币信用,套取外汇、掠夺物资和解救其财政困难。中储券开始发行时,遭到各方面的抵制,于是汪伪政府公布《破坏新通货治罪条例》,规定关税、盐税、统税等“中央”税收,一律只收中储券, 日军支出的军费、日商收购物资的资金,都用中储券支付等措施,强制推行。太平洋战争发生后, 日军进驻租界,上海完全沦陷,法币已很难立足,中储券便乘机大量出笼。事变发生的当月即1941年12月,一个月就发行了8000万元, 占该年全年发行额的1/3。不久又使中储券与法币脱离等价流通,改为中储券以机动比率收兑法币。继又故意紧缩中储券的发行,而把掌握的法币尽量投放出去,造成市场上法币充斥、中储券缺乏的假象,从而把收兑比率压低到50:100,即中储券50元收兑法币100元。1942年5月31日,汪伪政府财政部正式公告,禁止法币流通,持有法币者以2:1的比率兑换中储券。同时,对华中和华南地区的法币,亦准备进行全面收兑,同年7月起在广东、厦门,8月起在汉口,9月起在九江、南昌、沙市等地区先后对法币进行收兑。自1943年1月起,禁止上述地区法币的使用、携带、保存和持有。以后该行大量发行中储券,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日伪利用中储券的大量发行,解决汪伪政府的军政费用、驻华中一带日军的军费支出,充作日商收购物资的基金,及时支持汪伪一些统制机构收购物资,以达到日本侵略者“以战养战”搜刮物资和资源的目的。

中储券从发行日起到日伪垮台时止的四年多时间里,共发行46000多亿元,其中21000多亿元即占发行总额的46.6%是在日本投降后短短一个月时间中增发的,主要用于国民政府到上海后的接收需要。该行总发行额为刚发行时的1.03万倍,月期上海物价上涨1.2万倍,对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均是严重祸害。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国民政府加以接收清理。

主要职能

1940年5月,汪伪政府为筹备组织中央银行,特设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其职权是:筹集中央银行资金,拟具中央银行各种法规草案,筹拟旧货币之整理、新货币之发行计划及业务计划,筹划总分行之设置及重要人员之任用等事项。该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委员9 -11人,由国民政府派任之,此外,聘请中外金融专家若干人为该会顾问或专门委员。

1940年5月,该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中央银行定名为中央储备银行。7月,成立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行员训练所,训练和培养行员。1941年1月,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正式成立。

中央储备银行总行设于南京。有发行本位币及辅币之兑换券、经理政府所铸本位币及辅币发行、经理国库等特权。此外,该行还得经营经理国营事业金钱之收付,管理全国银行准备金,代理地方公库及公营事业金钱之收付,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国库证券及公债息票、国内银行承兑票、国内商业汇票及期票之重贴现,买卖国内外汇票,买卖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公债券、生金银及外国货币,办理国内外汇兑及发行本票,生金银抵押及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公债库券抵押等放款,政府委办之信托业务及代理收付各种款项等业务。

中央储备银行设理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理事7 -11人组织之。设常务理事5人,由国民政府于理事中指定。理事会的职权是:制定该行业务方针,决定兑换券发行数额及准备数额,该行预算、决算及资本之扩充,各项规程之订立,国内分支行、处、国外代理处之设置及废止等事项。

中央储备银行设监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监事3-5人组织之。监事会的职权是:办理该行帐目之稽核,准备金之检查,兑换券发行数额之检查,以及预算、决算之审核等事项。

中央储备银行设总裁、副总裁各1人,由国民政府于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中任命之。总裁总理全行事务,执行理事会议决之事项,副总裁辅佐总裁处理事务。下设业务、发行、国库3局及总务、秘书、稽核、调查4处。各局设局长1人,必要时添设副局长1-2人。各处设处长1人,必要时添设副处长1-2人。另外,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稽核处设稽核若干人,调查处设专门委员及专员各若干人。各局、处机构设置及职能分述如下:

业务局:办理国内汇兑,各行处汇入汇款之解付,各行处委托代理收解及资金调拨“总分行往来帐簿之记载与核算及汇款登记等事项。

发行局:专办发行兑换券及管理该行发行准备金等事项。

国库局:代财政部办理国库款项收支等事项。

总务处:据1943年8月该行总务处组织修正案规定,该处下设文书、人事、涉外、庶务4科及图书室。分掌各科室有关事项。

秘书处:下设机要、涉外2科。分掌该处印信之典守;机要文件、函电之拟撰、译缮及校对,机要卷宗之整理及保管;该处员生考勤、请假;该处预算开支及庶务;对外联络交际,国外文字之合同、契约订定及审核等事项。

稽核处:下设文书、核算、统计3科。分掌文电之撰拟,印章之典守,卷宗之整理与保管;该处员生考勤及进退升调;总行帐务之处理与审核,总分支行开支预算之审核及各行放款之稽核;总括帐之登记,营业报告之编造,该行各项统计图表之绘制及全体决算表册之编制等事项。

调查处:下设文书、业务设计、信用调查、产业调查4科。分掌该处文书、档案及员生考勤与进退升调;该行业务设计,国内资金及利率、国内外金融机关之调查研究,国内外金融市场及国际汇兑之调查研究,国内外货币问题及金银产量价值之研究;外埠银行、钱庄、工厂、公司等信用调查,总分支行及办事处委托之各种调查,各种有价证券及票据之信用调查;国内外重要产业、国内外货物、

商品产销存底之调查,本国对外贸易之调查,各国国际状况之调查,国内外市情之调查及研究,各国金融政策之研究等事项。

1941年12月,设立该行驻东京办事处。掌理机要事务及涉外联络、接洽等事项。

1942年1月,增设该行调查处经济研究室。下设金融、工商2组,掌理国内外金融、银行及国内外工商业状况之研究事项。

1942年6月,秘书处下增设图书馆。

1942年10月,该行增设检查金融事务处。下设文书、审查、管理3组。分掌该处文书、档案及员生考勤、进退升调;金融机关资产及营业状况之调查、统计,金融机关提供各项统计帐表报告书等审查,金融机关存款准备金及储蓄存款担保品之核算审查,金融机关金融制度调整改善之设计建议;指示存款准备金及支付存款担保品之收受与记载,该行总分支行处办理存款准备金及支付存款担保品之收受与审查等事项。

1943年1月,该行增设外汇局。下设文书、会计、外汇、审查4科。分掌该局文书;会计;国外汇兑及贸易统制之管理,国外汇兑需供之集中,在国外资金之运用,各国货币及生金银之买卖,外币存款之收受,国外汇款之买卖,国外委托代理收解,政府委托发行外币债券之经募,政府发行之外币证券买卖;国外市面及信用调查,国外汇兑申请之审核,汇兑银行之资金及营业状况之审查,输出入货物之调查统计及许可,汇兑资金之管理、审查,外国汇兑制度及本国对外贸易之调查与研究等事项。

1943年3月,设立该行参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参事7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主席,参事会的职责是:参与该行行务改进,经济金融政策之建议及其他咨询事件之陈述等事项。

1943年8月,裁撤该行秘书处,其业务归并总务处办理。

此外,该行在上海还设有印刷所,内设事务、工务、材料3课及人事科和会计室。负责办理该行发行之兑换券及一切应用帐表之印刷事项,但关于兑换券之印刷及技术事宜受发行局监督。

中央储备银行还设有各委员会;

(1)整理旧币委员会:1942年6月由中央储备银行、财政部各派若干人组成,主席委员由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兼任之,并聘请中、日金融专家各若干人为顾问。

(2)中央储蓄会;1943年3月成立。负责办理按月抽签给奖还本付息之储蓄存款及政府委办之各种储蓄事项。

(3)中央储备银行强化金融机关业务审查委员会:1944年1月成立。负责办理金融机关存款限额,金融机关增资或合并,金融机关支付准备金及申请放款之审查、核定等事项。

(4)金证券发行准备金管理委员会:1945年5月成立。其职责是每月向财政部呈报金证券发行数量及其出售情形,兑付黄金数量及发行准备金数量等事宜。

(5)中央储备银行金证券市场监理委员会:1945年6月成立。职责是随时监察金证券市场之交易情形及该市场经纪人营业上一切行为,检查其营业簿据文件。此外,该会对于金证券市场一切事项认为有应行纠正或取缔之必要时可随时饬令施行并报请财政部及中央储备银行总行备案,对于市价涨落剧烈或认为必要时可停止金证券市场之集会,对于金证券市场每日交易情形及市场之涨落事项,金证券市场经纪人之申请决定及惩罚事项,金证券市场之取缔或改善等事项可决议之。

中央储备银行在各地建有分、支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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