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13:24
中央固定收入是指按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划定的中央财政单独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预算体制下,中央固定收入的范围有所不同。1985年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体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 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和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在未改列财政支出之前,作为冲减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