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2-01-08 19:5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称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开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和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审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规定的归集执法工作。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审批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资产,负责贷款回收。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审批售房款使用,审核维修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房改资金委托贷款,负责贷款回收。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

(六)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其保值和归还。

(八)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档案。

(九)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监督和指导受委托银行、受委托中介机构的相关委托业务。

(十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主要承担公文运转、核稿和督查督办、印信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计划、总结等重要文稿;负责安全保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资源节约、办公环境等管理,监督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承办会务、对外接待联络等工作。承担人员岗位管理、聘用管理、绩效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党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主要负责拟订住房资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拟订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住房资金运用和保值增值意见;负责住房资金统计分析;拟订住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住房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管理;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担网站内容管理、信息公开、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风险管理处,主要负责对住房资金管理主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价,负责内部审计;拟订住房资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统一管理法律事务;组织协调对受委托银行委托业务的考核工作;承担接受外部审计和财务检查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证收押、抵押登记办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资产风险处置和贷款呆坏账处理等工作,监管受委托银行和中介机构代办的贷款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政策性贴息管理工作。

(四)住房公积会归集管理处,主要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封存、转移及查询等业务,办理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拟订归集业务操作规程;发放缴存凭证;负责年度核定、对账工作;审核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催建催缴、投诉处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及受委托银行的归集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提取证明材料交接处理和归集业务档案整理以及住房补贴开户管理等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拟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贷款合同文本等;负责与售房单位、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担对受委托银行和中介机构代办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贷款资料交接处理和贷款档案材料整理等工作。

(六)房改资金管理处,主要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业务管理、使用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拟订归集、使用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拟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职工住宅出售收入管理;办理相关资金证明;负责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承担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及受委托银行的房改资金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会计与资金监管处,主要负责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拟订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管理银行账户,负责与受委托银行结算、对账工作;办理资金收支和调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管理费用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实施住房资金保值增值计划,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负责住房资金会计原始凭证的交接和日常会计档案整理等工作;承担工会经费的核算工作;承担对受委托银行住房资金结算业务的考核工作。

(八)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处,主要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拟订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业务系统、门户网站、办公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及受委托银行的住房资金业务系统应用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