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职能

更新时间:2024-04-18 10:02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应该担负和履行的职责,它既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银行作用发挥的重要依据。

变化

一、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以前的中央银行职能

到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前,中央银行制度在全世界已普遍建立,各国中央银行逐渐拥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这三大基本职能。其特点是中央银行服从于政府的需要,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服务。主要任务包括发行银行券、保持币值稳定;建立对银行的监管制度;组织票据的交换与清算;充当最后贷款人;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一阶段中央银行能够有效地发挥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但还不具备运用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能力。

二、20世纪30—80年代中央银行的职能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爆发给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课题:如何适应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需要,如何避免金融机构破产、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使中央银行在有效执行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进行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的职能突出出来。这一时期中央银行的职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尤为重要的是一些国家开始注意中央银行的调控职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对中央银行实行国有化改革,作为政府的银行,宏观调控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成为中央银行的两大重要职能。

政府对金融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经济大危机后中央银行管理职能在不断强化,内容逐渐扩大。中央银行不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且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金融市场的兴起与发展,中央银行又将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中,以便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筹融资场所。此外,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和力度都在加强,除了预防性的事前管理外,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评定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资本充足性管理和清偿能力管理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而产生的风险加大等因素也促使了各国中央银行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职能的新变化

(一)中央银行职能的新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职能变化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突出货币政策调控职能;第二,强调金融稳定职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主要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的情况

1.英国

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同时该法授权英格兰银行管理商业银行,并享有建议权、要求权和一定条件的命令权;1979年《英格兰银行法》和1987年《英格兰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是授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监管权力,可以说金融监管曾是英格兰银行的主要职能。1986年前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实行了史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金融改革。为了适应金融结构的变化,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颁布了《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2000年6月,英国又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FSA已成为世界上监管范围最广的综合性超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在职能分拆后主要侧重于货币政策职能。上就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机构

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5月,德国将原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合并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由原来的分业监管改变为统一监管。

德意志银行仍然具有银行监控的职能。各银行按月向中央银行上报业务报告及规定的内容。中央银行定期将采集的银行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通报给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参与对银行的监管。各银行必须在每一季度将贷款在150万欧元以上的客户向中央银行进行通报,便于中央银行全面掌握同一客户在不同银行贷款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各个银行。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是从量的方面,对银行监控并不是主要的负责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则是从质的方面,对金融机构监管是其主要职责。

2.

传统上日本的金融监管以大藏省为主,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入并对其监管。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并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这个权力实际上由大藏省掌握,13本银行只是参与对金融机构的13常调查。

1997年开始,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重大改革。1998年6月22日,金融监督厅正式成立,直属首相府,是日本金日本融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日本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金融监督厅与日本银行之间的分工合作是这样规定的:金融监督厅是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负责颁发营业许可执照、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下达指令。日本银行作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对依据合同对象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服务。

3.德国

早在1961年,前联邦德国就通过了《银行法》,依据该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督局。它直接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由于德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因此银监局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机构。

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5月,德国将原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合并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由原来的分业监管改变为统一监管。

德意志银行仍然具有银行监控的职能。各银行按月向中央银行上报业务报告及规定的内容。中央银行定期将采集的银行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通报给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参与对银行的监管。各银行必须在每一季度将贷款在150万欧元以上的客户向中央银行进行通报,便于中央银行全面掌握同一客户在不同银行贷款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各个银行。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是从量的方面,对银行监控并不是主要的负责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则是从质的方面,对金融机构监管是其主要职责。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部分国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并不表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没有关系,这种职能的分离是为了使中央银行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1.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

货币政策要求中央银行从整体经济出发,维护以银行业为主体的支付清算体系良好运作,实现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目标,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福利。金融监管职能更多的是从金融行业角度出发,保证金融机构长期清偿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金融行业适度有序的竞争和稳健经营,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是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2.货币政策的实施与金融监管职能存在很强的互补性

这种互补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安全有效的金融体系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重要前提。如果金融体系不稳定,会增大货币政策的实施成本,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必须掌握详尽的金融机构的信息,以便对金融运行情况以及金融运行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做出正确判断,这样监管部门所掌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行的信息资料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头寸等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第三,货币币值的稳定是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体现

(1)金融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是一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其首要职能是金融调控职能。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

(2)公共服务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资: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国际储备,等等。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

(3)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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