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0-12 10:44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发布的文件

修订信息

2021年04月27日消息,时隔十年,工信部再次对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大幅修订,由工信部牵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工作,已形成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标准统一 服务小微更精准

征求意见稿来看,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对比201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下称“300号文”),意见稿将过去划分的16个行业,合并减少为9个,定量标准则有松有紧。

在300号文中,农林牧渔四个行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而意见稿修订为营收300万元以下,就为微型企业。工业行业中,300号文中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意见稿中将其修订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收为2000万元以下。

在意见稿中,工业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都是双重的,包括从业人员数量和营收,以前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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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修订与银行相关的影响体现在:

一是先行判断标准是企业营收或人员的认定,现在改为“且”,可以理解为,营销人员借助双重认定标准,更准确判断小微企业,“每家银行对小微企业有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以前仅从单一维度认定,可能会存在依据文件与实际认定偏差的情况,从而挤占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资源。”

二是,增加定性标准。比如,意见稿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如此,可以防止一些大型企业控股企业变相享受国家的小微扶持政策。

三是,新增企业自主申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由银行单一认定的情况,可以确保小微相关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规定原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解读综述

货币政策从紧,通胀预期高涨的双重压力之下,原本就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如今更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针对中小企业的多项扶持政策正紧锣密鼓加紧酝酿。

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开始了系列扶持政策,这也意味着随后出台的政策将有的放矢,更具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首次在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明确,将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由于中小企业覆盖面过宽,致使企业群体中最弱势、最需要扶持的个体难以享受优惠政策——这一长期桎梏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局终获破解。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标准全面

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新增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

为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重点企业

四部门明确,根据新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着重优化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此外,新标准还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朱宏任表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此外,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权威解读

解读问答

记者:请问,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请问这次修订划型标准有何意义?

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这次划型标准修订是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2010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开展的。

为做好划型标准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统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组”,制定并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时间进度等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开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划型标准修订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统计局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行业、分指标、分区间反复进行详细测算,测算数据达26万条组,为划型标准修订奠定可靠翔实基础。在分析、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标准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形成共识。标准修订工作从2009年9月开始,历时22个月,经反复修改磨合,数易其稿,形成《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定。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标准修订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月已发布,本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行业门类上都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完全一致,以便于标准统一和贯彻执行。

这次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献。原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发布实施的。标准在界定企业范围、明确统计分类、分析中小企业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原标准对各类行业同时采用职工人数销售收入和资产三个指标进行划分,存在“一刀切”问题,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状况。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原标准实施已有八年,随着科技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部分标准门槛已与现实状况不符,如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中,销售收入标准上限偏低,人数标准偏高。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原标准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进行了划分,未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没有微型企业。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四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标准“存在一些缺陷”。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朱宏任介绍,我国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二是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三是便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记者:请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这次修订中小企业标准遵循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门槛应不断变化,体现中小企业在实际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现状,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同时,新标准也应与原标准衔接好,以保证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标准的全盘否定,比如标准在确定行业指标临界值时,就充分考虑原指标的界限。

第二,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比较广泛的覆盖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新标准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以外行业均有涉及。新标准中的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个体工商户和本标准以外的行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强的覆盖性。

第三,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次划型标准的门槛有所提高,如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个亿提高到4个亿,人数指标由原标准的2000人下降为1000人。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新标准工业中型企业指标上限临界值的营业收入指标仍然偏低、从业人数偏高,这是与我国劳动生产率仍然不高,人数多的实际相符的。但新标准对企业类型的分类、指标等与国际上基本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

第四,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工业和建筑业都采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职工人数和销售额两个指标。新标准对指标进行了简化,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采用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指标的简化以及兼顾各行业特点选择,便于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记者:请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这次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有以下几点突破和亮点。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大体一致。

第二,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的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建筑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个指标。农林牧渔业采用经营总收入,居民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行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如建筑业职工人数受项目或季节影响,人员变动起伏较大,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采用的职工人数指标,采用能够反映行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指标。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新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销售收入按现行财务要求统一为营业收入,同时由原来的三个指标减少到两个或一个指标,有利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有利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第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

记者:请问,这次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什么要增加微型企业?

答:这次划型标准修订一个重要突破和亮点就是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从世界其他国家情况看,微型企业一般是在20人以下的企业,这次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一般在20人或10人以下。微型企业经营规模小,技术相对简单,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服务业,是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微型企业单位投资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弹性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是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措施。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标准专门划出微型企业,使我国企业规模类型为大、中、小、微。规模类型细分后,能够更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的特点,有利宏观分类指导和政策,以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美国、日本、欧盟、英国、加拿大巴西等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微型企业标准,政府对这些微型企业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都给予了更特殊的优惠政策。这次新标准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记者:请问,新标准实施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会有什么变化?

答: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措施。2003年国家出台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但由于原标准中小企业面过宽,致使企业群体中最弱势、最需要政府扶持的企业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这次新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

还需要强调,规定明确新标准的认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确认。新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规定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另外,由于经济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适时进行修订,规定也会因此相应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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