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4-14 17:23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督检查各镇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监督和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协调科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划和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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