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5:35
中山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88年,由中山市各界代表人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中山海外联谊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中山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主要任务有:1、加强中山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及社团的沟通联系;2、提供有关咨询、信息,协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等;3、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中山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4、介绍中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中山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5、开展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本会围绕立会宗旨,开展了系列聚人心、促发展的工作:一是致力促进港澳台、海外同乡社团建设,依托同乡社团积极拓宽联谊领域,更广泛地联系团结港澳台、海外中山乡亲。二是创新港澳爱国骨干的培养方式,举办港澳中青年乡亲国情培训班和港澳政协委员、社团首长国情研修班,培养了一批港澳台、海外中青年乡亲代表人士,壮大了爱国爱乡力量。三是在广泛联谊、壮大爱国爱乡力量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灵、朋友多、关系广的优势,为中山经济建设牵线搭桥,引资引智。四是坚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孙中山故乡的特有优势广泛团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努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五是注重抓好海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会务工作水平,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活跃会务,加强服务,共促发展,进一步增强海联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山海外联谊会”(ZHONGSHAN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缩写Z.S.O.F.A)业经依法注册。
第二条中山海外联谊会是由中山市各界代表人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中山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委统战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委大楼八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中山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及社团的沟通联系;
(二)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提供有关咨询、信息,协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
(三)加强联系、协调,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中山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四)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介绍中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中山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促进中山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工作;
(七)开展考察、访问、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通报会务,报道乡情;
(九)介绍和推荐人士安排。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入会条件:凡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关心支持中山建设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人士及中山市内各界代表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入会程序:本会实行理事制,凡申请加入本会者,均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依章缴纳会费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会费,或在一届内未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影响本会名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大会每届举行一至两次。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本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均由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乡,在本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本会成员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的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举办政府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按不同职级每届缴纳会费,缴费后任何情况下不得退回会费。内地党政机关公务员以公务身份入会会费豁免。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