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辽南条约

更新时间:2023-09-29 07:44

《中日辽南条约》亦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是李鸿章和日本全权代表林董(日本语:はやし ただす)于公元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签订。条约规定:日本交还辽东半岛;清政府加付3000万两白银作为“酬报”;交款后三个月内日本从辽东撤兵。

三国干涉还辽

日本在旅顺的暴行和《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签订后的第六天,即4月23日,俄、德、法三国驻日公使分别照会日本外务省,以《马关条约》某些条款“有害于中国首都安全和将来远东的永久和平”为口实,要求日本放弃对辽东半岛的占领,并限15日内答复,否则三国海军将有所行动。俄国公使的备忘录“劝告”日本政府,放弃确实领有辽东半岛,公使希特罗渥还警告说,日本要是永久占领辽东半岛,恐怕会招致冲突。德法两国公使的备忘录意思也差不多,德国公使哥特斯米德更是恫吓说:“日本必须让步,因为对三国开仗是没有希望的。”与此同时,三国军舰游弋于日本海面,俄国西伯利亚总督急召预备兵入伍,俄军6万余人集结海参崴(俄语:Владивосток),向日本施加压力。

日本对三国干涉还辽一事颇感震惊。长达九个月的甲午战争,已使日本军队疲惫不堪,财政和军用物资极端乏匾,“不仅对三国联合的海军无法应付,即单独对抗俄国舰队亦无把握”。日本政府曾力图争取美、英等国进行反干涉。但美、英两国均不愿为此而与俄、德、法三国发生正面冲突,因而表示采取中立立场。

日本争取其它国家反干涉的外交努力失败后,采取了“对于俄、德、法三国虽全然让步,但对中国一步不让”的基本方针。一方面向三国政府声明:“日本帝国政府根据俄、德、法三国政府之友谊忠告,约定抛弃辽东半岛之永久领有”另一方面压迫清政府必须批准并如期交换《马关条约》,以维护其既得利益。

日本虽声明放弃对辽东半岛的占领,但却于7月19日向三国提出由清政府偿付库平银五千万两作为“赎辽费”的要求。俄国为加强对清政府的影响,竭力表示办事“公正”,主张减半。经过多次磋商,“赎辽费”定为三千万两。

三国干涉还辽并不意味列强有心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恰恰相反,帝国主义列强纷纷以“还辽有功”或其他借口,在中国展开了攫夺租借地、划分 势力范围并向中国投资的大竞争。

条约原文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国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 中国约,为酬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 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 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 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 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订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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