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裁军谈判

更新时间:2023-03-25 08:08

中欧裁军谈判全名“关于在中欧共同减少部队和军备以及有关措施的谈判”,简称“共同均衡裁军”(MBFR)。是苏、美两国在“裁军”的名义下,为加强各自在中欧的军事地位,加紧争夺欧洲而举行的谈判

历史背景

1964年12月14日苏联在第19届联大会议上,通过波兰外长建议召开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1968年 6月25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建议同华沙条约组织就欧洲特别是中欧地区相互均衡减少部队问题举行谈判,以此作为同意召开苏联倡议的欧安会条件。1972年苏、美最高级会谈就两者达成妥协,同意欧安会与中欧裁军谈判“分别但又是平行”地举行。

1973年1~6月在维也纳举行中欧裁军谈判筹备会议,确定谈判为大使级,有决定权的国家11个(北约的美、加、英、联邦德国、荷、比、卢,华约的苏、波、民主德国、捷),观察员 8个(北约的意、丹、挪、希、土,华约的匈、保、罗);每年举行全会3次,每次一般10周左右。

正式谈判

1973年10月30日在维也纳开始正式谈判,至1985年7月,双方共进行了36轮会谈、数百次会议。

谈判中,双方各自先后提出了多种裁军方案和建议,争论的主要问题有:

(1)裁军原则华约主张采取“对等裁减原则”,即双方各按同等数量或同样百分比裁减军队,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华约在中欧的军事优势。北约则坚持“均衡裁减原则”,即双方按不同数量裁减地面部队,最后达到同等最高限额,目的在于削弱华约的地面部队优势。

(2)裁减对象及步骤

北约主张裁军地区应包括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捷、波兰、匈等国,华约则坚持把匈排除在外。华约主张各参加国应承担具体裁减义务,即规定“各国军队的最高限额”,同时进行裁减。北约则坚持采用“集体裁减原则”,即只规定两个军事集团的“集体最高限额”,至于各参加国如何裁减,则由双方内部自行决定。北约并主张第一阶段只裁减苏联、美国在中欧的驻军,其他参加国以后裁减。

(3)裁减的军种

北约主张只裁减地面部队,不包括空军及核武器;华约则坚持陆、空军和战术核力量“三位一体”裁减。

(4)双方驻中欧部队的实际人数,是双方争执最激烈的问题。

华约在谈判中宣布,至1976年1月1日止,华约各参加国在中欧军队总数为 98.73万人,与北约同时在中欧的军力98.1万人(包括法国在中欧驻军)“大致相等”。北约则认为华约至少少报了15万人,拒绝接受此数字。

美苏妥协

经过谈判,双方在下列一些次要问题上作了些妥协:

(1)匈牙利不包括在中欧裁军地区范围之内;

(2)双方最高限额定为各90万人,其中地面部队70万人、空军10万人;

(3)各参加国都进行裁减,第一阶段先由苏、美按一定数额裁减,第二阶段起再裁减其他国家军队。但在驻中欧军队实际人数、军备如何裁减及如何监督协议实施等问题上,双方寸步不让,谈判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欧洲是苏、美战略重点所在,双方势在必争,谈判过程实际上是苏、美双方在欧洲进行军备竞赛,争夺军事优势的过程。因此谁也不能在谈判中作出真正的让步,谈判将会长期进行下去。

中欧常规军备裁军谈判进展缓慢情况下,1986年戈尔巴乔夫提出了以全欧的常规裁军取代“中欧裁军谈判”。

社会影响

1986年4月18日,戈尔巴乔夫在东柏林呼吁:“(应该)就切实削减欧洲国家地面部队和战术空中力量的所有组成部分,以及美国、加拿大部署在欧洲的相关军力达成协议。将要削减的部队应予以解散,被解散部队的装备要么销毁,要么储存在各国领土上。很显然,从地理范围上说,军力的削减应涵盖从大西洋乌拉尔山(AtlanticToTheUrals,ATTU)整个欧洲。”1986年6月11日,在华约峰会上,戈尔巴乔夫再次重申其主张,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分三阶段削减整个欧洲范围内的常规军力和战术核武器,为保证裁军的落实,以及减低发动突袭的可能性,还应加强相互信任机制的建立,加强核查措施。戈尔巴乔夫提出的建议,较之“中欧裁军谈判”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因裁减人员而多出来的装备,要么销毁,要么储存起来,而不是中欧裁军谈判中所提出的仅仅是撤出,这些武器装备可以部署在可能达成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外的地区,也就是说,即使中欧裁军谈判达成协议,欧洲的常规武器装备并没有减少,并没有降低发动突然袭击的可能性。第二,就是建立可信的、有效的核查,明确地意味着苏联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即苏联准备在西方担忧的军事人员和装备领域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戈尔巴乔夫在1988年12月的联大会议上,单方面地提出苏联裁军50万,包括削减在东欧的驻军及坦克等装备,同时削减防务预算。更重要的是,苏联在随后实现了其承诺。

1990年11月19日,北约和华约22个国家(最初谈判时为23国,两德在1990年10月3日统一为一个国家)在巴黎正式签署《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条约》是涵盖整个欧洲的第一个常规军控协议,它由序言和正文23条,以及其他相关议定书组成。条约适用范围包括从大西洋到乌拉尔山之间的整个欧洲,包括缔约国的欧洲岛屿,但条约的义务范围只限于ATTU的北约和华约国家,对欧洲的中立国和非结盟国家没有约束力。

条约规定北约和华约每一集团现役的、储存的陆基武器装备数量为:坦克20000辆、火炮20000门、装甲车30000辆、作战飞机6800架和攻击直升机2000架(上述五类武器装备被称为条约限制的装备(TLE))。为防止军力过分集中于某地,向对方发动突然袭击,条约划分了4个区域,并限制各个区域内的上述五类武器数量。中欧区(包括波、捷、匈、德、荷、比、卢7国)每一方保留坦克7500辆、火炮5000门、装甲车11250辆;

中欧扩大区(除了包括中欧区的国家外,还包括英、法、意、丹,以及苏联的波罗的海、白俄罗斯、喀尔巴阡和基辅4个军区)每方保留坦克10300辆、火炮9100门、装甲车19260辆;

大西洋—乌拉尔区(包括中欧扩大区国家和地区外,还包括西、葡,以及苏联的莫斯科军区和伏尔加-乌拉尔军区)每一方保留的武器为坦克18000辆、火炮11000门和装甲车21400辆。

第4区域就是条约第5条规定的侧翼区,包括保、罗、挪威、冰岛、希、土6国,以及苏联的敖德萨、列宁格勒、北高加索和外高加索4个军区,每一方各保留坦克4700辆、火炮6000门、装甲车5900辆。因为作战飞机和直升机的机动性强,在每一区不做限定,只规定集团限额。条约还规定了单个国家的上述装备的限额,每国不得超过13300辆坦克、20000辆装甲车、火炮13700门、作战飞机5150架和直升机1500架。同时条约规定每一集团三种现役装备限额:16500辆坦克、火炮17000门、装甲车27300辆。条约签署后,北约和华约集团分别就每一国家拥有的各类武器的数量作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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