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4-05-11 22:39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英文名: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简称CE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自成立,历经六届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

发展历史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今已历经七届理事会。

第一、二届理事会期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先后由能源部和电力部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并协助能源部和电力部加强行业管理。

1998年以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转为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

2018年底,完成脱钩改革工作,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2021年,中电联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同年获得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1年4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七届理事会成立,截至目前,共有1353个会员单位,其中333个理事单位(其中:常务理事单位61个,包括1个理事长单位,27个副理事长单位),1020个普通会员单位,设立19个专业分会,4个专业委员会,1个工作委员会,代管11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服务网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会员信赖、政府支持、社会认同的“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行业协会的战略目标,坚持“立足行业、服务企业、联系政府、沟通社会” 的功能定位,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成为推动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2021年12月14日,记者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获悉,中电联已正式被接纳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获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地位是参与联合国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途径。

2023年4月消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其中十四家已完成了脱钩改革工作,国资委已取消了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之间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

2023年9月7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氢能分会成立大会暨氢能行业发展交流会在北京举行。

2024年3月7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大数据与统计分会在北京成立。

主要职能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电力行业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指南、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和体制改革工作;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组织开展行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负责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管理及本团体标准的制定、电力建设定额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管理研究及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智力引进,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组织国内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组织开展全球能源互联网有关政策研究、技术标准制定、人员培训和沟通宣传;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开展行业文化研究和文化建设活动;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会;运行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学会、协会组织。

宗旨目标

确立“服务宗旨”

中电联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强化服务宗旨,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建言献策,反映行业诉求和企业呼声,成为推动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电联把立足行业、服务企业、联系政府、沟通社会确立为协会宗旨,准确定位了中电联的使命、性质,决定了中电联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是指导中电联开展各项工作的纲领,也包涵了“自律、协调、服务、监督”的内容。

立足行业——完善行业管理、建设行业文化、促进行业发展

服务企业——反映企业诉求、协调企业关系、维护企业权益

联系政府——承担政府委托、参与政府决策、当好政府参谋

沟通社会——加强社会沟通、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组织机构

理事会工作部(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主要负责本部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信息化、新闻宣传、软课题管理、合规性审查、电力创新奖评选、国际一流协会建设,归口本部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

主要负责党建、群团、纪检、巡察等方面的工作。

规划发展部(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研究中心)

主要负责行业规划和发展重大问题、电力市场改革、低碳发展研究、环保与资源节约、新能源、电力燃料等方面的工作。

国际合作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亚太电协事务办公室)

主要负责本部外事、国际交流合作、会展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行业委员会、中国电力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部

主要负责本部人事管理、牵头部门考核、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管理、劳务费管理、专项奖励评选、代管协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会员与企业文化建设部

主要负责会员发展和管理、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分支机构管理、牵头咨询服务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有关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负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技术服务、检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计划与财务部

主要负责中电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标准化管理中心

主要负责国家、行业、团体电力标准制修订,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标准国际化等方面的工作。

可靠性管理中心

主要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技术管理和服务、电能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统计与数据中心

主要负责电力行业综合统计、供需分析、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数据应用及行业互联互通等方面的工作,归口管理电力行业统计工作。

中电联电力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主要负责能源电力研究、电力工程技术设计咨询、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投资项目工程咨询、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

中电联科技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评价咨询院、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

主要负责电力行业科技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用建设、能效对标、电能替代、需求侧管理、两化融合、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杂志社(《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

主要负责行业新闻宣传、《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当代电力文化》《中国电力教育》杂志出版、发行、经营、管理、媒体融合、新媒体开拓等方面的工作。

北京恒功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力检测技术研究院)

主要负责第三方检测业务、建设项目现场检验检测、运行检修检验检测、建筑物特种检测、设备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工作。

人才评价与教育培训中心(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电联人才测评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教育培训、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职业技能等级及能力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承担中国电力教育协会、教育基金会、全国电力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电力行业卓越工程师培养校企联盟、华北电力大学理事会秘书处、中国人才研究会电力人才分会(电力系统人才研究会)秘书处等工作。

中电联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经营、管理中电联本部授权、中电联系统内委托及自有的不动产资产。根据授权或委托,对中电联系统内有关不动产资产进行合规处置。承担中电联科技创新基地的管理、经营,提供中电联系统内专业化物业管理。根据授权,对中电联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等工作。

中电联分支机构

中电联直管、代管学协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由电力相关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简称中电联,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按照会员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cec.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参与电力行业相关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制定和体制改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电力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开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推动电力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四)根据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定额和造价组织等有关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电力标准化有关工作,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组织参与电力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指导会员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行业人才研究、教育培训;组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人才交流、人才发展论坛等活动;

(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开展技术交流,推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开展电动交通与储能、售电与综合能源服务、电力装备与供应链、电力燃料、电能质量、安全评估、电能替代、能源资源节约、两化融合、数字化转型等能源电力领域的研究咨询、技术应用推广服务;开展行业数据收集、分析,提供大数据服务;开展机组能效水平、电力可靠性指标等行业对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相关检验检测、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技术与咨询服务,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推广、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业国际合作,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国内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服务国内企业开拓国外市场;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同业机构,构建和参与多双边能源电力合作机制;

(八)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参与全球能源互联网有关标准制定、培训和沟通宣传工作;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会、论坛;通过组织行业会议、运行官方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及其他新媒体手段开展新闻发布、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电力行业史志编纂等工作。

业务范围中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单位会员

 1.合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2.电力行业性组织;

 3.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电力相关企事业单位、协会工作经验;

 3.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4.积极支持和热心参与本团体工作,并对本团体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资格证书及主要业绩等;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成就、单位意见等;

(三)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遵守全国电力行业核心价值公约;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6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二)单位理事应当依法设立,在本业务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

(三)合法经营,遵守行业约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四)个人理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荣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荣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38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国际、国内行业高层会议;

(五)需要理事长完成的其他事项。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8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联《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赋予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聘任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中电联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三十条赋予的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分工,按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 要 会 议 制 度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和组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定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 事 会 会 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一般于每年年初或年末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十四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作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决定增补或调整的理事数额不超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七)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副秘书长、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三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会议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讨论提出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调整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顾问;

(六)审查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四节 理 事 长 会 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研究中电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业务顾问;

(四)研究制定中电联重要工作制度;

(五)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考虑到京外副理事长自身工作较多,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增设在京理事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部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五节 本 部 办 公 会 议

第三十六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本部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有关 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 传达、贯彻在京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并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条 本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按时填写催办回执退理

事会工作部。

第六节 专 业 会 议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归口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中电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报年度计划,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理事长会议批准;以中电联部门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业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中电联部门文件印发;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会议纪要,会商后由主办部门印发或由理事会工作部印发。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议管理,认真执行中电联关于专业会议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更不得为企业增加负担,并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形式,讲求会议的实效性。

第四章 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电联《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中电联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专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中电联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该项专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开展该项业务工作的重要建议;负责该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项目的审议或评审等。

第四十九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委员可由中电联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推选相关专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并适当吸收该专业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第五十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电联本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担任。

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电联分会是中电联单位会员组成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会经中电联批准可发展同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中电联单位会员,同时也可适当吸收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为分会会员。 中电联本部应充分发挥各分会在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和企业所需要的活动。 分会要接受中电联本部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中电联本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从各自不同的专业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培训、协调自律等,为不断提高电力企业企业家素质服务。分会不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组建新的分会可由中电联根据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组建;也可由不少于10家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发起单位组建分会要提出申请,由中电联批准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挂靠单位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组建方案由中电联会员部进行审查后,提交中电联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批准组建的分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分会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届满时应及时换届,换届方案由分会与中电联会员部协商提出,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候选人应经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事项等。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具体人数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而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依照《中电联会费收取办法》(试行)按时缴纳会费,中电联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各分会作为活动经费。同时,各分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接受捐赠等。分会的经费开支限于与分会宗旨、业务有关的活动。分会经费收支应定期向中电联本部及分会会员报告。

情况通报中电联会员部和理事会工作部。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出席的会议,应提前报告中电联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会同会员部统筹安排。

第五十九条 中电联每半年召开一次分会秘书长会议,通报有关信息,交流经验和工作情况,听取对中电联工作的建议,协调有关活动和工作等。

第六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电联本部提交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中电联会员部负责与各分会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是中电联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家经贸委是中电联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外专局等是中电联某一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部门,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等会员单位的骨干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导性的经营理念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在全行业推广。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其多年来积累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充分利用他们的渠道向国家积极反映有关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十三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中电联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及时报告受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并反映会员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公 务 活 动 制 度

第六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请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六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分支机构等单位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应由理事会工作部统一协调,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安排。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原则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请示常务副理事长安排。一般的礼仪庆典活动,会领导原则上不予参加,可以中电联名义发贺电

第六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向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事先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请示中电联秘书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中电联会领导内事活动接待一律从简安排,对外宣传报道需经理事会工作部审核。

第六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中电联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中电联办事机构举办庆典活动要严格审批,并通报理事会工作部备案。

第七十条 中电联会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并事先提前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协调。

第七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办事机构部门主任或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应由所在部门写出请示,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副理事长签批,重要的出访应得到理事长同意。出国(境)参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团体成员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前身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水力发电分会,1989年由十几家水电厂自发组织成立,2000年2月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确认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其领导。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力发电分会(简称中电联火电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电联火电分会是由创建于1990年11月的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火力发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火力发电分会)发展而来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分支机构,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促进全国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做好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电力企事业单位、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服务,保障电力职工的身体健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成立于1998年9月,其前身为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农电分会,是以全国省、地、县农电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挂靠在北京供电局,是由各省(市、区)农电局(处),地区级电业局及县供电企业组成的群众性中介组织,大约有230个会员单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长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担任。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热电厂,综合利用电厂,部分小型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及有关企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组织,是技术交流与经济协作的社会团体。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

根据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有关社团工作规定的精神。电力企业协会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体化工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届二次会议决定,原电力企业协会机械分会适当扩大范围,组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原电力企协机械分会成员,全部转为电站装备分会会员,在遵守中电联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电力部门制造企业和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的电站设备制造企业均可入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燃料分会是全国发电企业事业单位,电力燃料公司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是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中电联燃料分会按照中电联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燃料行业的规定约定履行电力燃料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履行政府委托要求承办的事项,履行会员单位共同要求承办的事项,开展电力燃料行业的监督,协调和自律工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供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供电分会是中电联的直属专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供电企业,含地,市级供电局(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压局(公司)和当地电力大户等组成,遵守中电联章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会员216个。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输变电设备分会

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是在原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线路器材、铁塔制造专业委员会(均成立于1994年)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于2000年7月成立的,已有高、中、低压电器,自动化,输电线路企业(高压开关,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继电保护电线电缆,电瓷,杆塔,金具等专业生产厂)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北京电建所等科研单位团体会员80多人。

现任领导

专职副理事长:安洪光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评估等级为5A级。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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