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教育法

更新时间:2022-08-11 08:42

中等教育法亦称“马默斯法”。荷兰议会1963年通过。1968年生效。为对中等教育进行彻底调整,作出如下规定:(1)中等教育由文法中学(大学预备教育)、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和高级职业中学、部分时间制或全日制的社会训练课程组成。最后一种教育为非职业性质,为过早结束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年轻人设置。

内容解读

(2)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和个人差异,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进入不同类型的中学;通过在各种类型的学校中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对学生区别教学。(3)规定普通中学课程及课时。(4) 在每种类型的职业训练之前须有一段时期的普通教育,即使在职业训练中也要注重普通教育学科教学。(5)中等教育的第一年为过渡年,以便学生观察思考,熟悉新环境,在此基础上再引导学生明确方向,为今后发展作出抉择。还对学校和教师须达到的要求、取得政府财政帮助的具体规则、学校基金和维修费及对学校的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对除大学之外的三级教育起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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