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友好互助条约

更新时间:2023-09-06 1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简称。1960年5月31日,中蒙两国在蒙古首都乌兰巴托签订,同年10月12日生效。中蒙友好互助条约的签订,增强了中蒙两国的友谊,对促进亚洲及世界和平有着积极意义。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亟愿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牢不可破的友好互助关系,决心尽一切力量对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和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贡献;并且深信发展和巩固中蒙两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符合于中蒙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的和平建设事业中,彼此将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的援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重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1952年10月4日所签订的经济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缔约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0年5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字) 蒙古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9月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0年7月7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10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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