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更新时间:2023-08-24 17:28

1949年10月16日,蒙古与中国建交。1960年5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中蒙友好互助条约》,同年10月12日生效。1989年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后,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顺利。1994年4月29日,两国在乌兰巴托修订并签署《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鉴于1960年5月31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交通、邮电等领域长期稳定地发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亚太地区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国际问题根据需要进行磋商。

二、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推动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第五条

本条约不涉及缔约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条约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国

国务院总理    政府总理

李鹏    彭·扎斯莱

双方关系

中蒙两国边界线长4710公里。两国于1949年10月16日建立外交关系。中蒙建交60多年来,两国关系虽经历过一些曲折,但睦邻友好始终是主流。尤其是近20年来,两国关系发展迅速,成果显著。

1994年,双方重新签署《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为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

1998年12月,应江泽民主席邀请,蒙古总统那· 巴嘎班迪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中蒙联合声明,确定建立两国面向21世纪长期稳定、健康互信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两国关系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1999年7月,江泽民主席应邀对蒙古进行国事访问,充实和丰富了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内涵。

2002年1月,蒙古总理恩赫巴亚尔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双方发表联合公报。

2003年6月,胡锦涛主席对蒙古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宣布建立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并发表联合声明。

2004年7月,蒙古总统巴嘎班迪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中蒙联合声明。

2005年11月,蒙古总统恩赫巴亚尔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中蒙联合声明。

2006年11 月,蒙古总理恩赫包勒德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2008年6月,习近平副主席应邀对蒙古进行正式访问。

2010年4月,蒙古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对蒙古进行正式访问。

2011年6月,蒙古总理巴特包勒德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双方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发表联合声明。

两国互利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蒙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投资国。在国际事务中,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有着相同或近似的看法,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

蒙古是中国北部的重要邻国,地处中俄两国之间,地理位置独特。多年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对蒙古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中方尊重蒙古的独立与主权,尊重蒙古人民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尊重蒙古的无核区地位。

据中方统计, 2011年中蒙双边进出口总额为64.32亿美元,同比增长60.7%。其中,中方出口27.32亿美元,同比增长88.4%,进口37亿美元,同比增长45%。

双边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1962.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1986.8.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1994.4.29)

庆祝活动

2019年5月27日,全国对外友协与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在京举办庆祝《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修订25周年招待会。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辉出席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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