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4-05-14 11:55

临沂市财政局是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区)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市税收政策管理。拟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市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市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市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以及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承担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财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1.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和有关财政制度政策设计,提高对财政经济数据的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县(区)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按照分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配合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做好市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承担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市级干部住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其他公有房产,以及有关国有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领导分工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厉建梅(女)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李军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刘爱田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苗晓峰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宋加庆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庄会兴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祝卫军(试用期一年)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勇(试用期一年)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调研室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调研和财政工作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深化财税改革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挂党建工作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市财政人才队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综合科。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牵头组织全市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相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资金。拟订促进土地整治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法规税政科。组织拟订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承担法治财政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全市财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研究提出实施全市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市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起草税收规范性,承担市级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税费政策绩效评价、税源调查、税费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工作。负责全市税收保障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完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承担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预算科(挂基层财政管理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指导县(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的政策措施。组织审核、汇总年度县(区)财政预算。组织编制全市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复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牵头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和预算管理指导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和办法。负责全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汇总编制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预算(计划)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承担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拟订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县(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项目确定等工作。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考核市以下地方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国库科。组织全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和市级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财政国库。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市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拟订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和采购方式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市级购买服务计划。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投诉处理、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指导县(区)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经济建设科(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牌子)。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能源、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市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拟订促进资源节约、资源勘探、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林业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九)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开支标准和定额。参与拟订公务用车政策以及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拟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技、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推进科技、教育资金管理机制改革。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人才发展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作经费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财政政策及有关制度。承担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具体事项,负责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医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牵头承担全市农民工就业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财政有关工作。

(十二)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牵头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等涉农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承担涉农补贴管理工作。参与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工商贸易科(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科牌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绩效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参与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外贸和内贸流通等相关领域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出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对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收益安排建议。对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资产管理科。研究提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牵头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国企国资改革相关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负责拟订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十五)金融科(挂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科牌子)。拟订全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财政政策。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全市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牵头拟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承担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国有资本流转等工作。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行质量监测工作。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改制、上市、资本金变动方案。编制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相关金融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市财政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金融企业股权董(监)事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提出有关股权董(监)事、财务总监委派人选建议。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起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报告。

(十六)预算绩效管理科。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牵头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七)会计科。组织实施各类会计制度。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高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行业党建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办公室。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行质量有关工作。拟订财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日常工作由人事科(党建工作科)承担。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各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财政局的全面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局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按分工协助局领导工作或受局领导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

第四条 局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照AB角制度由相应的局领导代管,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参加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要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或存查。

第六条 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室的工作负责。各单位、科室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单位、科室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每项业务工作至少明确两人负责,实行AB角制度。

第七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科室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时刻铭记革命理想,牢记党的宗旨,不断增强担当意识、创新意识、开拓意识。

第九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准确执行财政政策,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十条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热情主动为单位、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对单位、企业和群众提出的符合要求的事项,要认真办理、按时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耐心解答、帮助完善,杜绝推诿扯皮,尽心尽力搞好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形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风气。努力学习理论、政策和财政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实事求是,开拓创新,雷厉风行,讲求效率,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团结,密切协作,做到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团结一致干事业。

第十四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闲聊、不迟到、不早退,严禁上班时间玩手机、网上购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炒股、玩游戏、吃零食、睡觉,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违反规定者,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机关干部形象。

第十八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局会议分为局机关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两类。局机关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县区财政局长会议以及市局各单位、科室召开的专业会议等。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公负责收集。局各单位、科室需向局党组会议汇报的事项,要提前3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安排研究。局党组会议研究内部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问题和有关表彰、奖惩事项时,人事科科长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审定签发。局党组会议研究其他工作,办公室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办公室整理后由局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对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需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向相关单位、科室发出督办通知单,有关单位、科室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办公室及时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和有关局领导,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相关副县级干部和科长。有关议题汇报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

第二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市财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局属企业负责人、各县区财政局局长等。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二十五条 全市县区财政局长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市局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及各县区财政局长。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业会议。由市局各单位、科室具体组织安排。参加人员为会议组织单位或科室有关人员、县区局的对口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各项规定,提倡开合并会、开短会、开视频会、讲短话。能通过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一律不开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规定,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严禁提高食宿标准,不得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花草水果、不制作背景板。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制度规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要保持良好的会风,不得迟到、早退,维护好会场秩序。会议研究事项涉密的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对市委、市政府和有关方面召开的会议,局长明确指定有关局领导或单位、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要严格按局长指示参加,不准缺席或找人替代。会后要及时汇报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各类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起草、审签按照《临沂市财政局公文起草审签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直接行文。严格执行精简文件各项规定,除规范性文件、指标类文件、政策性文件、请示报告类文件、工作指导类文件外,原则上不以局正式文件发文。严控资金分配指标文件数量,能合并下达的尽量合并下达,减少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事项。提倡发短文,除事关长远和全局发展规划外,文稿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科室一律不允许直接受理外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各类申请件,不得未经批准代表市财政局直接向申请单位答复办理意见。来文单位报送的各类申请件,一律先送局办公室受理,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批示,根据局长批示意见送发到有关领导和单位、科室办理。对不按程序报送的,局领导、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以市财政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对系统内部发布的公文,除机要和人事方面文件外,原则上在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上运行,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

第六章 休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理位置

地址:沂蒙路161号1中银大厦

所获荣誉

2017年11月,临沂市财政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表彰为:山东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0年12月22日,被授予“山东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6月,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0月,临沂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被表彰为“山东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3月,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被评选入围“山东省工人先锋号”对象公示名单。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