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15:46
临淄区文化出版局是地方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实施行政规划。为地方的文化事业做出了贡献。
临淄区文化出版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出版行业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推进全区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区公共图书馆、公益性群众文化馆、文化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
(五)参与拟订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全区文化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负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八)拟订全区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游戏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音像制品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网络游戏服务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文化类社会团体、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并实施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区范围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全区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承办涉外著作权有关事宜。
(十一)负责对全区印刷业和出版物发行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管理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
(十二)管理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参与指导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
(十三)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化出版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有关政策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牵头局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制定实施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会务、信息、信访、督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文化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局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和局系统财政拨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管理全区文化、文物专项经费及下属事业单位经费;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全区文化事业的统计和审计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
拟订全区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以及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下属单位的业务建设;编制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区文艺演出活动,协调全区艺术比赛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
(三)文化产业科
负责全区文化产业的计划、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提出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和培育文化产业要素市场的意见;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四)行政许可科
主要承担以下行政许可和审批、审核职责:审核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变更;审核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核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许可;文化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承办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设立,登记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转让的审核申报事项;大型建设项目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工程项目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拆除、改建及迁移地上文物许可;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养的许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文物维修复建方案的许可;考古勘探发掘的报批;出版物(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零售);审核印刷、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分立;审核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审核报纸、期刊的增期、增刊、减版、减期的审批;审核申报报刊的创办和变更;审核审批印刷企业(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打字复印)的设立;审核文化类社会团体、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统计、信息、档案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科(挂临淄区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重要文件、报告的制发、审核工作;负责对文化市场管理、文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对局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应诉。管理和监督全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乐场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和监督乡镇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全区涉外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负责报纸、期刊的质量管理和报纸、期刊审读工作;负责报型、刊型内部资料的管理;负责管理全区印刷业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工作;监督执行印刷企业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负责组织印刷企业的法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评奖的推荐、评审等工作;承办古籍整理工作;组织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教育及局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主要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并开展工作;依法管理全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