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4-02-04 17:39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属于政府机关。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号),设置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是主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审核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根据有关法规,研究制定有关公务员管理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考录、调配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对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负责回国来丽定居专家、留学人员管理;负责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人才资源的统计、分析和规划、开发管理工作。制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政策;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综合管理全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全市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研究制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市直及省、部属单位从异地调入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补贴、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审核市、在丽的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的制订并检查落实。

(八)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办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协调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九)负责全市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制订安置政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单位和在丽省部属单位转业军官安置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职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十一)统一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并实施监督,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制订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划;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十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制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发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市本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各县(市、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制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协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指导并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工作。

(七)宏观监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配备。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变动管理的具体审核、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审核和新增人员的增员计划审批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副科(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撤并、更名的审核和上报审批工作;协助管理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统一代码标识赋码工作。

(十)指导并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编制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卫保密和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综合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研究制订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机关事务、后勤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工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局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

公务员管理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和工勤人员招工的审批工作;负责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职务升降、任免、轮岗、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市直及省、部属单位从异地调入人员的审批;承担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承办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人才开发管理处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家、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工作。

人事劳动仲裁处

(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市直属、在丽的省部属及部队所属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指导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理市直属、在丽的省部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负责草拟或审核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普法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承担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教育培训处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转业军官上岗前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开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职业技能鉴定的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和社会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市工人技师考评和高级技师的资格评审工作。

工资福利处

(退管科、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国家有关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研究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承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转业军官、复退军人、调动人员的工资待遇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确认、更改和各类假期待遇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审核和监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标准;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集体协商、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单位和在丽省部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经营者的工资标准;审核发放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证书。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费、退休待遇政策的实施;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养老、医疗保障处

贯彻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全市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制订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和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负责市属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确定和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制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制订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医疗保险基本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研究制订市直属单位、在丽省部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市本级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市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负责市直和在丽省部属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市直和在丽省部属单位职工劳动鉴定和县 (市、区)申请的劳动鉴定复鉴工作;承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处

承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下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并监督执行。

政策法规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丽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二)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可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

(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政府行政机关设置。

(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三)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少数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由市、县(市、区)级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县(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三)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五)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六)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50%。

(二)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50%。

(三)乡(镇)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正副乡(镇)长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30%。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县处级事业单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参照市级机关规定的比例限额设置;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编制数的十分之一。

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占规定的比例限额(即不占核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副营职首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正营职首次确定为主任科员的;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满12年;经考试考核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4.录用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

5.参加工作满20年,历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批复后的基础上,由各部门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并附《丽水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见附表),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的,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确定。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要加强对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的考核,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对提任对象要进行为期5天的任前公示。对违反规定、随意放宽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任免非领导职务前,应填写《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科员、办事员,由各部门根据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研究决定,办理任命手续,并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单位地址

地址:丽水市花园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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