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2024-10-21 09:53

丽水市教育局管理、指导全市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及中小学的教育,指导中小学德育、特殊教育和工读教育;落实教育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拟定全市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二)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基础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调整。

(三)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城乡社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及其以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设置;负责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中段教育及其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编写必要的补充教材;组织指导所属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全市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学校(单位)教职工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审核;指导教育系统社团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教师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及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六)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基建、财务、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全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七)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牵头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工作;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八)规划并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及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少先队、共青团工作;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指导实施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和中小学图书、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大中专学校的招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教育考试管理工作

(十)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助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或配合查处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协助市委、市府处理在丽大中专学校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大中专学校的稳定

(十二)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处分、处罚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内设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局重要会务及重要事项的督查,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信息的发布;负责文秘、信访、保密、文书档案、政策法规、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社团工作;协调处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办公大楼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

(二)人事处

统筹规划和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协调并指导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选拔、调配、奖惩等;组织指导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教职工调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审核报批和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年报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中小学校长(园长)培训工作;归口管理中小学外事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挂市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舍建设管理办公室牌子)

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中小学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负责高中段教育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指导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工作;编制局下属单位(学校)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决算;负责市级(市统筹)教育经费的分配和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教育事业的统计及工资年报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计划管理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挂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指导全市普通中小学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指导少先队、共青团工作;协同做好全市普通中学招生计划的编制,参与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的组织管理;负责对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做好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基础教育段学校的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职成高教处

负责高等(高职)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城乡社区教育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事业发展规划、教育质量评估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实施、检查和监督;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就业、专业结构调整、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双证制”毕业生验印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负责远程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检查和监管;负责检查、指导各地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承担市直教育系统人武部日常工作。

(六)中共丽水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研究全市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意见、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事务。市教育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七)安全处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指导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承办市安委办、市食安办、市综治办、市平安办、市维稳办、市应急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的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换届选举、发展党员、转接关系、党费收缴等日常党务工作;协助和配合做好干部人事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有关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局长:范寿仁

党委委员、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陆咸玲

党委委员、副局长:桑文勇

党委委员、副局长:朱叶青

党委委员、副局长:谢瑞波

党委委员、副局长:周初眉

副局长:吴敏娟

党委委员、丽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戴一仁

总督学:翁立辉

直属单位

丽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普通与成人高校招生、中专招生工作,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工作,组织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工作;负责高等、中等自学考试,全国公共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少儿剑桥英语、少儿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工商行政执法资格等级证书考试,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负责各类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和证书审核发放等工作。

丽水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主要职责:负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教学研究及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学科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并报告全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质量状况和需要采取的措施;负责高中会考工作,参与课程教材改革实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总结推广教学经验,组织指导教改实验;编写必要的乡土教材和补充教材;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等;负责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所获荣誉

2017年11月,荣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单位地址

丽水市万丰东路92号

政策法规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 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起始阶段,办好学前教育是提高整个基础教育质量的前提。为切实加强我市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9号),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切实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还不平衡,依然是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办园条件较差,保教质量较低,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入园难、入好园更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到2012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要办好两所以上达到省一级标准的起骨干引领作用的示范性幼儿园。各乡镇要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心集镇和常住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的乡镇幼儿园要达到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其他乡镇幼儿园要争取达到省三级以上幼儿园标准。80%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以上。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明确责任,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三)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上(含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协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幼儿园定点布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对乡(镇)、村两级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在幼儿园的新建、改建过程中,做好征地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提供保障;发现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协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取缔非法幼儿园,做好入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四)强化教育部门主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当地政府主管学前教育,负责制定办园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县(市、区)实验幼儿园核定一定的编制,设立幼教中心,负责全县(市、区)幼儿教育的业务管理。

(五)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园舍安全。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等级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维护幼儿园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三、统筹规划,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六)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切实保障中心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不断改善本乡镇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

(七)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幼儿园(班)。各地要将规范幼儿园(班)创建作为中心村建设基本要求之一,纳入考核指标。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八)努力扩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政府要下决心在城区办好两所以上高水平、高质量的示范性幼儿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入园需求。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四、多措并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九)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基础教育的范畴,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到2012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各乡镇政府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本乡镇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市本级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继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市区幼儿师资培训、活动开展、各类奖励和专项补助。

(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政策倾斜。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必要的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也要确保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业务园长为公办事业编制,并逐步向公办转轨。同时,县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对达到省三级标准及以上的幼儿园,应制定政策,予以一定的奖励;对收费不足难以维持运转的农村规范幼儿园应予适当经费补助。

(十二)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支持。对于达到二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派一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并按每2-3个班安排1名在编公办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对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公派教师(或园长)。鼓励城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支教、挂职。对到农村支教、挂职的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受鼓励”、“经济上不吃亏”、“生活上有保障”、“业务上能提高”。

(十三)逐步建立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资助经费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农村家庭有困难的入园幼儿实行“营养餐”制度。

五、落实政策,提高教师素质

(十四)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必须在2012年前取得任职资格。

(十五)实行教师最低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对上省定等级的民办(含公建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局聘用标准,经教育局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非公办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六)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城区公办幼儿园应当承担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任务。

六、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七)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机构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五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加大执法力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发改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实行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市、区)域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一性质、下一级别的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上一级别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下限。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十九)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切实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二十)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要加大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的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以及园长(教师)培养培训、下乡支教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承办新园或举办分园,可按民办机制运作。

(二十一)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县(市、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资金投入纳入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指标。制订《丽水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方案》,开展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激发乡镇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相关督查评估指标体系,对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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