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7 21:03
举监是指人监肄业的落第举人。洪武五年(1372年)会试后,令从落第举人中选拔“年少质美”者人国学读书。洪武十七年(1384年)复开科举后,“凡会试下第,或赴礼部不及试,或中乙榜不愿就教职者,皆命人监卒业。建文二年(1400年)规定,副榜举人年25岁以下、愿人监读书者,听其所愿。永乐二年(1404年)、四年(1406年),都曾考试落第举人,选拔文词优长者人监读书。正统元年(1436年),又定副榜举人年未及25岁而不愿就教者,廪膳生员送国子监卒业,增广生员及儒士则发还原学依亲读书,以俟后科。到正统七年(1442年), 规定“下第举人,不分廪膳、增广、儒士、军生、吏员,中式俱送监读书”。此后所有落第举人皆须人监读书,并沿为定规。不过由于在监读书条件较苦,举人大多寻找种种借口回籍,真正在监肄业者并不多。明代中后期,政府曾多次下令催促举人入监肄业,甚至做出未经人监不准人场参加会试的规定,但收效不大。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敕令各地提学御史,巡按御史考察居乡举人,等于变相地承认了举人回籍居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