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3 23:38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原乌兰察布市人事局、乌兰察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于2010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是乌兰察布市政府职能部门之一。
主要承担着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信息、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检查、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各科室、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与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信访科(行政审批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前瞻性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报备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社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信访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社会保险相关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拟订全市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人力资源开发科。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人才开发政策。编制全市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项目活动,开展国际和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选拔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许可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负责日常监管。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承担全市博士后管理、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C类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管理规定。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科级干部任免职备案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后的业绩评价和管理等工作。
(九)农牧民工工作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农牧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市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负责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科。拟订劳动标准,落实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贯彻国家、自治区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市表彰奖励办公室)。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离退休等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十三)基金资金监管科。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依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参与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指导旗县基金监督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四)劳动仲裁监察科。贯彻国家、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查处督办重大案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市管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202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