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19:05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是乌兰察布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行政事务、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报备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与服务管理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三)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运行规划。上报医疗保障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做好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
(五)基金监管科。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贾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