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18:03
根据自治区批准的《乌兰察布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乌兰察布市印发的《乌兰察布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审计法规草案、审计规范性文件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家、自治区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旗县、市区党政、企事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核查市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县、市区审计局的业务,组织旗县、市区审计局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旗县、市区审计局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县、市区审计局有关负责人。
(十)在审计厅和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指导审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档案、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访、保密、信息、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会议材料、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全市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编报全市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承担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协管旗县、市区审计局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审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对机关和下级审计局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开展普法工作。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四)农业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农、林、水利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负责为主的经营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审计厅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财政出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与相应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相关专项投资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六)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社会保障资金及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七)资源环境审计科。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等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八)财政税收审计科。负责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系统税费征收管理情况的审计;负责对旗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组织审计市本级税务部门(系统)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九)经济责任审计科。起草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承担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委、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级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委组织部委托的其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订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和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十)经济贸易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并组织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电子数据审计科。组织实施推进预算单位大数据审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十二)审理科。承担市审计局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市审计项目管理和评比等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对市审计局出具的各类审计文书进行审理。监督检查旗县、市区审计局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县、市区审计局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十三)社会民生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国家财政性教育资金等城乡居民享受的各类惠民政策补助、民生保障体系的兑现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十四)金融外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依授权审计中央、自治区驻市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给市贷款、拨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十五)综合审计科。组织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就业、放管服等情况持续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旗县、市区审计局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办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17正<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机关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8副)。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党组书记、局长: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