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6 07:45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是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主管全市林业和草原工作,负有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做好森林资源、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造林绿化规划,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
(三)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绿化和草原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镇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市禁牧工作、草畜平衡和林地、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乌兰察布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乌兰察布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乌兰察布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乌兰察布市林草种质资源库,确定种子采种林,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从相邻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区引进林木良种的审批;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牵头种子质量纠纷调解的职责。
(十)拟订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乌兰察布市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三)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十四)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承担国有重点林区的相关管理职责。
(十六)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脱贫攻坚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部门脱贫攻坚职责、目标和任务做好扶贫工作。
(十七)完成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和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综治、反恐、反邪教等其他工作。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报备工作。
造林治沙科:
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科学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科技人员管理及科技特派员选聘、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草原科技项目申报、林业和草原实用技术的应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林业和草原质量、标准化和专利等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科: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承办建设项目林地占用征用的初审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草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拟订乌兰察布市有关林业和草原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执行森林病虫害检疫和种苗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和承办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林业和草原行政复议、林业和草原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的普法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草原管理监督科:
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承办建设项目草原占用征用的初审以及临时占用草地的审批;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止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拟订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植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计划与资金审计管理科:
研究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草原会计、审计、统计和外经工作。
人事科:
负责和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初审和聘任、工人技术等级申报和聘任等工作;负责和承办全局干部职工工资待遇、任免及其考核、调配、奖惩、人事档案入档和调档工作;负责和承办全局干部职工劳动保护和人事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蔡桂芳
2023年11月,被授予“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