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2-05-27 17:39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委托代管的全区性社团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培训与就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款工作;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划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旗县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救助和儿童收养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乌兰察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公文运转、重要文件起草、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接待、民政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局机关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三)优抚科

贯彻执行优待抚恤政策;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贯彻落实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办法及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配置,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四)救灾科(乌兰察布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自治区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办法、措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承办上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市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执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六)局机关支部、工青妇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科(乌兰察布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贯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区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八)安置科(乌兰察布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的方针、政策;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乌兰察布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

贯彻保障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助政策;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法规;贯彻收养工作法律,审批涉外收养,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管理;指导全市开展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办法、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旗县市区、乡镇苏木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旗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信息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政府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民政局和民政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持和督促检查;负责市民政局局域网、门户网站等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其它有关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起草全市有关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编制全市年度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资金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项救助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制定全市有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受理全市有关工作的咨询、投诉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各项救助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和保障对象;负责全市各项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项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十二)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拥军优属、法规政策。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协调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市委、政府对部队、军人家属、优抚对象的慰问工作;检查督促各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协调军地双方关系。

(十三)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相关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研究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党委、政府制定老龄化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协调老年方面的重大活动,指导基层老龄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十四)慈善、捐赠接收站

负责有关捐赠接收规章计划的制定;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市的集中捐赠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负责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和信息发布工作。

现任领导

吴云霞 局长

程天福 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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