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5 20:42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辖区内主管环境保护的党政机关,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乌兰察布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乌兰察布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负责乌兰察布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乌兰察布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提出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乌兰察布市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乌兰察布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乌兰察布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负责乌兰察布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乌兰察布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旗县市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旗县市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乌兰察布市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乌兰察布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督察、督办、核查各旗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乌兰察布市规划内的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乌兰察布市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乌兰察布市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乌兰察布市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乌兰察布市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乌兰察布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乌兰察布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乌兰察布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全区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门户网站,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级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师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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