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1 11:14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7号),设立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局 长:薛峰。
副局长、党组成员任海燕 协助局长负责公务员管理、养老保险、审计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公务员管理科、审计监督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养老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副局长王 进 协助局长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资、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医疗保险方面的工作。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审批办、医疗保险科、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要文林 协助局长负责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人事考试以及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管理科(仲裁院)、劳动监察局、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就业促进科、市就业服务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李然旭 协助局长负责职业能力建设、规划财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才以及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职业能力建设科、规划财务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力资源市场科、人才交流中心、局信访室。
党组成员郝关峰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党建、信息、机要保密、综治、维稳、党务政务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扶贫帮困、普法依法治市、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伤保险、机关干部人事、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机关事务服务等工作。负责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分管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工伤保险科、市政府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局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派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高雪倩 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副调研员刘巧梅 协助党组成员郝关峰负责局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以及扶贫帮困等工作。分管局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副调研员陈国纲 协助任海燕副局长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分管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协助李然旭副局长负责信访接待、答复等工作。分管局信访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指导基层就业工作体系建设;拟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待遇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及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编制全市年度公务员考录计划,组织全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管理权限,拟定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全市政府部门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各区政府部门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农牧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农牧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落实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乌海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 办公室
研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督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会议组织、综合协调和政务工作,负责调研、宣传、信息、机要保密、综治、维稳、信访、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印章管理、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局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年度考核、奖惩任免、录用调配、工资审批、职称评审、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工、青、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扶贫、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和党风、行风及廉政建设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职业能力建设科)
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统计通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四)就业促进科
研究拟订全市促进就业再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外国专家局、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拟订全市人才开发规划,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人才政策,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市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机构准入许可及年检,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乌海创业、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及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授权承办有关人员任免和审核性备案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拟定全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报送国家和自治区级奖励表彰人选,组织开展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市人民政府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职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鉴证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人事任免备案事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统计与综合分析。
(九)工资福利科
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病假、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及死亡的待遇规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
(十)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市本级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审核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政策;负责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工作;负责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及出生年月确认;负责办理退休(职)审批工作。
(十二)医疗保险科
贯彻落实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拟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检查;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工作;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查核定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审计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中违纪案件;负责本局及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培训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负责全市争议案件评查;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六)劳动监察局(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
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拟定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拟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牧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